大概自1793年6月2日吉伦特派被清除出国民公会起,国民公会就不再能算得上一个严格意义的代议机构了,它在罗伯斯庇尔等人的操纵下,已成为实际上的专政机关。按罗伯斯庇尔本人的说法,这叫“自由的专制”。
实际上,这种国民公会专政,不过是法国革命议会制度中历来就有的某种专制主义潜在倾向的明朗化和登峰造极。
早在国民议会中,随着强制委托权制度的废除,议员们事实上就已被赋予一种不受制约的权力。这一情况引起了米拉波的担忧,他觉得这简直是让1200名君主取代一名君主。为了对议员们的权力加以限制,他主张给予国王否决权,以便让国王充当“人民的保护人”(1789年9月1日的演说)。
尽管议会同意了国王的延缓否决权,但在9月23日,它却断然拒绝了穆尼埃关于宣布国王为民族代表的动议。行政权力在组织上也受着立法权力的重重限制:国王下达的命令必须经一名大臣副署,而该大臣则可能被议会提出弹劾,大臣去职时必须向议会提出报告,在把职责移交清楚之后才准许离开巴黎。国王手下的各大臣实际上都必须向议会负责,而国王却无法控制议会,因为他没有解散议会的权力,甚至不得分享召集选举人大会的权力。唯有议会才能决定法律,议会提出的税收法、弹劾令和宣言书,即使否决权也对之无可奈何。规章制订权也属于议会,就是说,议会有权解释法令并就执行法令作出具体规定。不仅行政权力制约不了立法权力,司法权力同样也没有这个能力,因为法庭只能无条件地依法判案,而不能像美国的司法机关那样拥有研究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职责,以往常常使国王头痛的高等法院的阻挠,对于议会业已不复存在。[18]可见,法国革命产生的议会一开始就具有一种强烈的集权倾向,好像革命者们在下意识中普遍地感到,要结束王权的专制权威,就必须赋予作为民族代表的议会一种专制权威似的。
制宪议会的集权倾向不仅表现在它力图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于议会一身,而且还表现在它拒绝对议会作任何形式的分割的态度上。我们知道,制宪议会的前身国民议会的产生,就是第三等级坚持要求三级代表合厅开会的结果。这种“议会统一”的观念由此便成为一个不容置疑的神圣信条,直至热月党人上台。王政派领袖穆尼埃曾力图按美国方式实行二院制,结果证明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本来是主张一院制的西哀耶斯,只因曾经提过议会分成两部分议事(表决还是在一起)的建议,就在1791年被人猛烈地攻击为“鼓吹二院制”蒙受不白之冤。表面上看,革命资产阶级反对二院制是因为他们拒绝承认贵族的特权,拒绝承认任何权利的不平等,但实质上,这里也透着这样一种担心,即对立法权的任何分割都可能导致立法权的被削弱。
由此看来,尽管法国革命人士基本上按照孟德斯鸠的学说制订了1791年宪法,并在《人权宣言》中庄严地承认了权力的分割和平衡的必要性[19],但在实际行动上他们却严重违背了孟德斯鸠的精神。在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上,他们只讲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权、弹劾权,却力图架空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制约,只给行政权一种低效的否决权,而不给其解散议会权,甚至不断地以立法权超越行政权;在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关系上,他们则拒不承认司法权有检查立法机关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职能,只准其消极地依法审理案件。同时,在立法权内部,他们还极力反对建立两院相互牵制的关系。不言而喻,法国革命人士的这种“立法中心主义”势必导致孟德斯鸠所崇尚的“公民政治自由”的毁灭,而为孟氏所痛恨的专制主义的肆虐大开方便之门。
革命派的议会集权倾向随着革命的深入发展而呈现着逐渐强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