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罗伯斯庇尔的这种唯一合乎人权宣言逻辑的主张,在当时的制宪议会里却得不到大多数人的赞同,而那项被民主派报刊抨击为“连让-雅克·卢梭也会被排除在国民代表之外”的荒谬法案,则仍于1789年12月22日被顺利通过了。只是由于民主派的顽强斗争,制宪议会才被迫于1791年夏天对宪法草案加以修订,取消了关于银马克的规定,承认了任何积极公民在原则上都可以当选为立法议员。但是与此同时,制宪议会又大大提高了选举人的财产标准:根据不同情况,他们的财产应分别相当于150、200和400个工作日的价值。总之,1791年宪法最终也没有放弃基于纳税额的公民等级划分,罗伯斯庇尔关于成年男子普遍公民权的主张在制宪议会里颇有些荒漠呐喊的味道。
然而两相比较起来,毕竟罗伯斯庇尔的主张更符合逻辑。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制宪议会的法理学家们如此漠视逻辑?也就是说,为什么他们一面通过人权宣言宣布一切公民权利平等,一面却又硬要在权利方面把公民分成不同的等级?
人们固然可以从这些革命者的资产阶级本性去解释这种逻辑混乱。如索布尔所称:制宪议会议员们是“现实主义者,不能不为迎合一些人而限制另一些人,并且不在乎自己的成果中存在种种矛盾。他们坚信:为本阶级谋利益就是捍卫了革命”[7]。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逻辑混乱也深刻地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在旧制度下曾饱受贵族特权压迫之苦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虽然痛感必须降低贵族阶级地位和废除封建特权,因而得以在抽象的意义上喊出最激进的“人人权利平等”的口号,但一旦接触到具体的改造社会生活的任务时,却并不能一下子彻底摈弃封建社会心态对自己的影响,而对等级秩序的无限尊重和迷恋,也恰恰是这种社会心态的基本特征之一。
英国历史学家彼得·坎贝尔博士曾这样指出:要了解旧制度时期法国人的心态,首先必须了解规定了当时法国社会结构的三个社会概念,即等级制、团体主义和特权。这些概念均起源于遥远的中世纪,其精确的本源已无从查考。其中等级制概念与至今仍盛行不衰的中世纪“大存在链”观念似有密切的关联。所谓“大存在链”观念认为,宇宙万物间,上至天使,下至最低级的无生物,中间贯穿着等级分明的人类社会,存在着一种由上帝制定的自然等级制,其中人人都有自己的位置,而且人人都必须安分守己,默默接受上帝的安排,不得有任何变换等级位置的野心,否则就有受天谴之虞。人类社会的等级制度由此带上了神圣不可侵犯的色彩,任何违背纲常的行为都被视作大逆不道,都要受到世人的责难,比如一直到18世纪中期,在对地位卑贱的人模仿上流人士衣着的行为说三道四者仍大有人在。[8]甚至在当时的启蒙思想家当中,绝大多数人也只是要求法律面前的身份平等,卢梭关于社会和政治领域的平等论点不仅和者甚寡,而且往往被斥为异端邪说。
像等级制一样,“团体主义”也是法国封建社会结构的基石之一。当时的法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被分成了无数个“团体”,千千万万的个人都在这种团体中生活并由此获得自己的荣誉、尊严和身份。个人也只有把自己同某个团体联系在一起才能在社会上安身立命。这一状况自何时开始形成尚不清楚,但到了17世纪,法国几乎所有的职业群体都已形成了各自的团体组织,各个团体都具有自己的守护神、礼仪、规章制度和在社会阶梯中的位置。团体主义的观念就这样渗入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团体主义的观念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每个团体实际上都是社会阶梯上的一个等级,而且还由于它们的存在与在法国旧制度时期特别根深蒂固的“特权”观念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旧制度时代的每个团体或等级都有着自己的一套权利或特权。“特权”这个词在大革命时期带有贬义,可对于旧制度时代的人们来说却是必不可少的东西。它意味着某种为社会的某些成员所享有并受到法律保障的、有益的或表示敬意的权利或差别。而且,特权几乎无所不在:社会的第一、第二等级享有特权,许许多多的法院享有司法裁判特权,有些省整个地享有免纳王室盐税或直接税的特权,有些城市也享有财政免税权。这样一来,连一个农民或一个城镇工人较之其他村庄的农民或其他城镇的工人都可能是某种特权的享有者。特权观念本身无疑源自中世纪关于人类不平等和差异天然合理的看法,但王朝习惯于在缺钱花时出售特权的做法显然也助长了这种观念。在当时人们的心目中,“特权”往往同“自由”是一个意思,不过这种“自由”和现代人所说的“自由”风马牛不相及;后者是一种关于同自然权利联系在一起的个人自由的抽象概念,而前者则是属于某个群体的具体权利。这种权利还深为当时的政治理论家所珍视,被认为是防止法国堕入专制暴政的有效保障。[9]
总之,在法国封建社会的传统观念中,存在着一种异常深刻的、与对等级和团体秩序的尊重密切相关的特权意识。尽管在旧制度末期,某些站在时代前列的有识之士日益强烈地感到这种特权制度主要是为封建贵族阶级服务的,是压迫、剥削第三等级的工具和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羁绊,他们却很难立即同这种制度实现彻底的决裂:他们本身狭隘的阶级利益不允许他们这样做,他们迷恋特权的传统心态也顽强地阻止他们这样做。既然如此,他们对平等的追求也就只能是非常有限的,如狄德罗就并不一概贬斥一切特权,而主张把特权区分为正当特权和非正当特权;而伏尔泰则在《哲学辞典》中认为,不平等是永恒的和命中注定的,“如果不永远保持成千上万有用的、同时又一无所有的人,人类便不可能生存下去。”[10]制宪议会的革命者们在打着“权利平等”的旗号反对门第贵族的同时,却又不自觉地试图以金钱贵族取而代之,并对公民进行新的等级划分,也同样说明了他们在克服传统束缚方面的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