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从政治上看,在当时法国继续使用“臣民”一词来称呼那些不应享有积极的政治权利的人很可能会引起麻烦。因为把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或数量相当可观的一部分成年男性居民宣布为一个狭小公民团体的“臣民”,在一场以国民平等的名义而进行的革命中显然并非明智之举:这样做实际上是把只占人口一小部分的“积极公民”摆到了贵族的位置上,使他们变成绝大多数人口所“无权监控”的“集体君主”。这就势必加深和激化这两部分居民之间的矛盾,酝酿新的政治动**。相反,若是使用“公民”一词,则可以制造出一种名义上人人平等的气氛,即使冠之以“消极”二字,听起来仍然显得比臣民要好得多,能够给人一种表面上的公平感和虚假的满足感。所以,“消极公民”一词除了强调国民对法律的一致服从之外,还有其试图模糊大多数人政治上的屈从地位、掩饰新生法兰西民族中的阶级矛盾的意思。可见西哀耶斯用心之良苦!
不过,尽管“消极公民”看起来比“臣民”一词更易于让人们接受,但在正式法律文件中直接使用这个词似乎仍会使制宪议会的议员们感到忐忑不安。结果,1791年宪法虽然采纳了“积极公民”概念,却始终没敢明确写入“消极公民”一词。该宪法给“积极公民”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年满25岁以上的男性,非家仆,在他的居住区住过相当长的时间,参加过公民宣誓,缴纳过至少相当于三个工作日价值的直接税,既没有遭到破产也不曾在法庭上受过控告的人,并规定唯“积极公民”才有权出席各地推举立法议会代表选举人的初级议会或参加国民自卫军。可是,尽管1791年宪法只字不提“消极公民”,但暗示是非常明白的:所有没资格充当“积极公民”的人当然只能被视作“消极公民”。而且,在不涉及正式法律文件时,人们也并不忌讳使用“消极公民”一词——比如在国民议会的辩论中,这一用语就随时可闻。
从当时大多数议员的心态来看,这种“消极公民”与“积极公民”的划分也被认为是顺理成章、无可非议的。实际上,他们还并不满足于仅仅这样笼统地把国民划分为两个层次。于是我们看到,1791年宪法又对积极公民作了进一步的等级划分,结果形成了这样一个“公民级别表”:
根据1791年宪法,所有“积极公民”都有权参加立法议会代表的选举人的选举,而若要成为选举人,一个人就不仅必须是积极公民,而且必须是一个相当富有的财主才行。
这种按照财富划分公民等级、使个人政治权利的大小取决于其财富的多寡的做法,无疑是对卢梭主义的公民权利平等原则的公然违背,因而自一开始就受到了以罗伯斯庇尔为首的激进民主派议员的反对。只是左派的斗争虽然也有过一些成效,但这种成效终究很有限,而且最终也未能扭转1791年宪法在这方面的基本倾向。如制宪议会最初曾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即受法律保护但无政治权利的消极公民,可以参加选举人选举的积极公民,可以担任选举人的积极公民和可以当选为立法议会议员的积极公民。其中积极公民的三个等级是由各自大小不等的纳税额所决定的:纳税额达到三个工作日价值便可以成为一般的积极公民,达到十个工作日价值者便可有资格充任选举人,达到了一个“银马克”(8盎司白银,约52锂)者便有可能当选议员。这一法案一出笼,便当即遭到了格雷古瓦教士和罗伯斯庇尔等人的抗议。1789年10月28日,罗伯斯庇尔严正指出:
一切公民,无论是谁,都有权担任各级代表,没有比这更符合你们的人权宣言了。在人权宣言面前,任何特权、差别和例外都应该消除。宪法规定主权在民,在人民的每个成员。因此每个人均有权协助制定那些约束自己的法律,也有权参加管理公共事务,亦即自己的事务。不如此,人人权利平等、每个人都是公民的原则便没有真正实现。[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