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西哀耶斯的主张的确渗透着作为资产阶级的一种明智的理性思考,一种对客观实际的认识。外国人不能充当法国的积极公民,是因为他们对法国的忠诚是不可靠的,对他们应存有戒心,依法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可以的,授以参与立法的权利则不可;妇女和儿童算不上积极公民,是因为这部分人生性懦弱,对成年男人有一种天然的依赖感,缺乏独立于男性家长之外的积极的个人意志;家仆也不能做积极公民,因为他们类同于妇女、儿童,是由契约关系规定了的主人的附庸,必须唯主人之命是从,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如果说妇女、儿童和家仆在公共生活中的消极性决定于他们在私人的家庭生活中的消极性的话,那么,那些没有足够的工作收入的人,包括乞丐、流浪汉等,他们在政治上的消极性则是由他们在经济上的消极性所决定的:他们是经济活动方面的失败者,在社会财富的生产中起不到积极的作用,基本上只是纯粹的消费者,是社会的负担。这种消极的经济地位使他们不能以纳税的形式来参与对国家活动的支持,而由于在社会这个大“公司”里不占有任何“股份”,他们对国家事务没有发言权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了。
然而,这种公民的二分法,虽然绝对符合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念,却绝对符合不了革命者们所使用的“公民”概念的卢梭主义意义,因为我们知道,这种意义上的“公民”坚决主张组成某政治共同体的全体个人都可以积极地参与该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公民,强调的本来就是在政治权利方面的人人平等,而把公民划分成消极公民和积极公民,则恰恰否定了这种平等。这种划分所肯定的,只不过是人们在“消极权利”(即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方面的平等,这就大大降低了卢梭的“公民”概念的平等性。
这也就是说,西哀耶斯的“消极公民”概念是对卢梭“公民”定义的篡改。按照卢梭的意思,凡是“公民”无一例外都应当是“积极”的,“积极公民”的概念本身已经是一种同义反复,而“消极公民”则完全是一种逻辑的混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如果说真的存在着这样的“消极公民”的话,那么这种“公民”实际上根本算不上公民,而只能是一种“臣民”而已。既然如此,西哀耶斯为什么还要别出心裁地杜撰出“消极公民”这么个概念来呢?西哀耶斯似乎考虑到,直截了当地采用“臣民”一词从理性和政治上看都是不妥当的。首先,“臣民”从来就不是一个“准确的词”,它指的是某种“屈服于国家法律”的人,但同时也暗含着对君主的人身服从,而且,“臣民”不是指某种对法律的单一的服从,而是指某种对于国家、法律和国王人身的非常多样化的关系,这种关系正是旧制度的“团体秩序”(指旧制度下法国社会按等级和行业分成众多团体的状态,这是当时法国社会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特点,我们在下面还要专门谈到)所特有的东西。西哀耶斯使用“消极公民”而不使用“臣民”一词,在一定程度上似乎就是因为前者暗含着某种对于国家的单一性质的关系,而这种单一的关系乃是实现对法律的均等服从的条件。因此,在西哀耶斯看来,把享有法律的充分保护但没有选举权的人称作“消极公民”,比把他们称作“臣民”要更准确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