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中的所有革命者,无论是米拉波、西哀耶斯,还是丹东、罗伯斯庇尔,都有这样一个共同的目标:把每个法国人由“臣民”变成“公民”。而他们所说的“公民”又都含有一种卢梭主义的严格含义,即意味着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全体个人都拥有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首先是积极参与立法的权利。这种意义上的“公民”自然是与作为君主制时代君主个人臣属的“臣民”截然对立着的。在革命者们看来,既然已经宣布了同旧法国的决裂,法国人就不应再是君主的消极臣民,他们应该积极参与国家的公共事务;法律不应再是国王专横意志的产物,而应像《人权宣言》所宣布的那样是“公意的表现”,而“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通过他们的代表协助立法”。因此,就其本性来说,“公民”这个称号是以承认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作为当然前提的。
然而,原则归原则,一旦接触到实际,革命资产阶级便立即失却了他们在宣布这些原则时所显示出来的那种大无畏的气概,显得多少有些磨磨蹭蹭、忐忑不安,甚至常常背弃这些原则,想方设法限制人们的平等权利。
首先他们就没敢贸然贯彻宗教宽容,没敢立刻把不属于法国天主教派的各种“异教徒”纳入“公民”的范畴。《人权宣言》通过于1789年8月26日,可制宪会议迟至12月27日才同意给新教徒以公民权。法国南部的犹太人取得公民权还得等到一个月之后,而东部的犹太人则等到两年后,即1791年12月27日才成为法国公民。其次,革命资产阶级迟迟不愿废除黑奴贸易,不愿承认法属殖民地黑奴的公民权;制宪会议在1791年9月24日还极其荒谬地把“有色人种”(包括混血儿和自由黑人)的政治地位问题交由浸透着种族歧视精神的殖民地议会去定夺,后来的吉伦特派立法议会只是迫于黑人起义的压力才于1792年3月28日承认了有色人种、自由黑人的公民地位。最后,法国革命人士也只是为了借助黑人的力量来抵抗英国对法属殖民地的进犯,才被迫于共和二年雨月十六日(1794年2月4日)无条件废除了奴隶制。法国本土的工人照说是享有公民权的,可他们也被禁止结社和罢工——1791年6月14日通过的“勒沙白利埃法”公然剥夺了他们这些保卫自身利益的权利。
不过,最突出地反映了法国革命人士深层意识中那种有限平等观的,还是制宪议会关于“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划分。
这一著名的划分乃是西哀耶斯的创造。1789年6月国民议会成立后,西哀耶斯在宪法委员会的请求下,撰写了一份题为《关于确认人和公民权利的理论阐释》的报告。在这个报告中,西哀耶斯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权利:一种是“自然的和民事的权利”,人们组成社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持这种权利;另一种是“政治权利”,这类权利是社会赖以形成的手段。为了语言表达的简捷起见,西哀耶斯把这两种权利分别称作“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在对“权利”的这种区分的基础之上,西哀耶斯进一步提出了他关于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划分的“理论”:
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应享有消极公民的权利:大家都有使自己的人身、财产、自由等得到保护的权利,但并非所有人都有积极参与组成公共权力的权利,并非所有人都是积极公民。妇女(至少在目前状况下)、儿童、外国人及所有不对公共机构作任何捐助的人,均不得对国家施以积极的影响。所有人都能享受社会的好处,但唯有赞助公共机构的人才能成为社会大企业的真正股东,唯有他们才是真正的积极公民,真正的社会成员。[5]
西哀耶斯心目中的“积极公民”,一般得满足这样几项标准:有法国国籍,男性,成年人,从事非家仆性工作,有丰厚的收入,或对国家有一定的财政资助(纳税人)。这些标准只要有一条没达到,在西哀耶斯看来都没有资格成为积极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