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9年7月7日,国民议会议员塔列朗首次将取消旧委托书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然而即使在这时,塔列朗所关注的,与其说是强制委托权与主权不可分割原则在理论上的矛盾,不如说还只是强制委托权对实际议事进程带来的妨碍。他所希望的,也并不是新代议制的委托权,即一种赋予议员代表全民族的权力的制度,而只是一种所谓“有限委托权”,即一种有行使期限的、在一定时期才有效的委托权,例如可以规定某位议员只在满足了这种或那种要求的条件下投票赞成某项捐税。塔列朗主张的实际上是一种糅合了新旧两种代议制度的委托权,而且其中旧的因素明显地还占着优先的位置,因为在他看来,“一位议员的委托书,就是向他转让他所在的大法官管辖区权力的命令。这份委托书使他成为该管辖区的代表,并由此成为整个民族的代表。”[5]这就是说,一个议员要成为全民族的代表,首先必须具备代表他所在的管辖区的资格,受委托人同时代表着民族的一部分和民族的整体。照此逻辑,民族也就成了某种众多大法官管辖区的复合物,而算不得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了。
塔列朗似乎完全没有认识到新旧两种代议制度之间矛盾的对抗性质。他企图不讲原则地把二者调和起来,以防止议会陷于瘫痪的厄运。然而这种有违于原则的糊涂认识立即引起了其他更坚决的革命者的警惕和关注。于是,塔列朗发完言后,一位未来激进派的重要领袖人物——巴莱尔便阔步登上了讲台。
巴莱尔在讲演中也强烈反对任何以各管辖区的特殊意志的名义阻挠议事的意向,但和塔列朗不同的是,他已经比较明确地把这种反对态度同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联系了起来。他深刻地指出:一切都必须从利益出发,因为立法者就是由利益的性质确定的:“个别的委托人不能成为立法者,因为公共的议会应考虑的并非只是他们的特殊利益,而是一般的利益。所以,任何个别的委托人都不能成为公共利益方面的立法者。立法权力只是在组成代表大会之时才形成的。……承认那种强制委托权和有限委托权制度,显然会阻碍议会达成任何决议,因为这无异于承认向议会派遣了代表的全王国177个大法官管辖区,或者说431个等级分野,各自都有一份令人生畏的否决权。”[6]巴莱尔的话反映出这样一条思路:立法权力一经形成,即成为公共利益也就是公意的代表,而公意是不容分割的,一分割就会化为乌有。所以无论是强制委托权,还是有限委托权,都不得有存在的理由。
就这样,法国革命人士通过对强制委托权的批判,开始了对主权不可分割观念的进一步强调和宣传。这种宣传在1789年9月间由于强制委托权问题的再次提出,而进入了一个新的**。
事情是由国王否决权的问题引发的。许许多多议员就此发表了演说,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9月5日佩蒂翁的发言和9月7日西哀耶斯的发言。
佩蒂翁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国王对议会的决定行使否决权的话,那么民族的权限又该怎样确定?他考虑到,为了防止国王的否决权导致王权的专横,有必要重新伸张民族的主权,这就要赋予人民直接就某些问题表态的权利。因此,他主张区分两类不同的情况:一类是普通的情况,这里只涉及制定法律,而无须就某一明确限定的宪法标的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决断;另一类是特别的情况,涉及的是议会即民族必须就某一特殊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佩蒂翁认为,在第一种情况下,任何强制委托权都是不合适的,都会形成一种障碍,它使公意屈从于各种心血**的主张,屈从于各种特殊意志的专横;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当所有的人都已熟悉了争论的内容的时候,就不能再继续阻止人民自己起来说话了,因为这样做无疑是在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即公民为自己订立法律规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