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种国家恐怖主义的制度是否在共和二年有效地清除了民众恐怖主义呢?大概并没有。巴茨柯指出了这样一个事实:“为了疏导多少带有点自发性的‘野蛮的’暴力,为了保证革命政府在散布恐惧和实施暴力方面的垄断权,人们一步步建立起了恐怖统治”;但“就在争取这种垄断权的同时,这个政府却对那种‘野蛮暴力’,尤其是对群众的专横处决行为(这在里昂、南方和旺代等地表现得最令人发指),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对旺代人实施的镇压最为残酷和肆无忌惮,以至于在‘地狱纵队’的行动中合法暴力和‘野蛮’暴力的界限已**然无存。”[12]让-克莱蒙·马丹是研究旺代叛乱问题的主要专家之一。在他看来,“旺代叛乱”和“恐怖统治”这两个概念都是人们刻意捏造出来的“神话”,因为经过深入细致的研究,他发现旺代地区自1793年3月以来从来就不曾有过统一的反革命运动,而恐怖统治也从来不是一项经罗伯斯庇尔政府制度化了的国策。所以他也有和巴茨柯一样的感觉,认为在从1789年攻陷巴士底狱开始的法兰西“内战”中,“处决人的权力就不再掌握在单一的政权手里了”,这场内战“从1794年春便开始收场,当时救国委员会成功地消灭了它的民众竞敌,把镇压权集中到了革命法庭上。但在此之前,甚至可以说直到共和二年热月9至10日之前,都不曾有过国家对社会的完全控制。实际上国家在这个时期是缺席的,填补这个空缺的是一群五花八门的行动者,他们擅自以政权的名义作出了种种触犯普通法的犯罪行为。”[13]更为糟糕的是,为某种意识形态或政治理性所驱动,革命政府本身最终也没有把暴力的使用理性化,没有像原来设想的那样减轻暴力的使用对社会生活的有害影响,恰恰相反,它却令人瞠目地加剧了这种有害影响。在这个问题上,一般都认为共和二年牧月22日(1794年6月10日)法令起了最坏的作用:根据这项法令,革命法庭上被告的辩护权和预审均被取消,陪审员仅凭道义上的证据就可以定罪,判决除了开释就是死刑,而且“反革命罪”的界定被大大扩展,也变得越发模糊——“凡压抑和诽谤爱国主义以帮助法兰西之敌者,凡图谋降低士气、败坏风俗、损害革命原则之纯洁性和活力者,凡以任何手段和披着任何伪装来危害共和国的自由、统一与安全,或力图阻挠共和国之巩固者”,都可以被定为反革命分子(牧月法令第六条)。[14]同时牧月法令还要求公民们“一发现阴谋家和反革命分子便当即检举之”,这就不免人人自危了。但历史学家巴茨柯以为,从根本上看,对雅各宾派所设想的革命暴力“合法性”破坏更为严重的,可能还是国家恐怖主义实施之初颁布的惩治嫌疑犯法。他说:
“嫌疑犯是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一种表象,它构成了大恐怖的基石。1793年9月17日的惩治嫌疑犯法令是一种安排部署和一种惩罚想象的结果,而大恐怖的主要源泉也就在这里。这个法令不仅以专断取代了正义,而且确认和支持了一张告密和监视的网络。通过确认对‘嫌疑犯’的镇压,这种恐怖主义立法也把一种社会排斥的逻辑确立为自己的根基。大恐怖是一种根据他们的所是而不是根据他们的所为来威胁和惩罚个人的权力体系。正像一个国民公会特派员所说的,“由于他们的出身和他们的利益,嫌疑犯是大革命的天敌”。[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