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事例,还从另一个方面,即从行动中的群众同其社区的围观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反映出群众的“社区代表”功能。围观者不仅是群众行动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而且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实际上,在群众行动的现场,要把群众同围观者绝对划分开来是很困难的。在多菲内广场周围建筑物的窗口上摆放蜡烛的居民,事实上已经参与了群众的行动;而群众砸那些不放蜡烛的住户窗玻璃的行为,也反映了群众的一种很自然地要求围观者承认其社区代表资格的倾向。一般说来,围观者对群众的行动很少能表现得完全无动于衷,甚至往往会直接投身其中。在这方面,攻打巴士底狱的事件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据称当时在场者成千上万,其中大部分仅仅是出于好奇而赶来看热闹的,然而这些人很多最终都投入了战斗;当胜利者们押着俘虏进入圣安托万街时,两旁的楼房中又有无数妇孺老人从窗口探出身来欢呼:“啊哈,抓住这帮无赖喽!”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围观者只是在一旁观评,群众行动合乎他们心目中的社区行为规范者,他们就会报以首肯和赞许,不合乎者,他们则会加以谴责并设法加以制止。
1788年8至9月的事件还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群众行动尽管在客观上推动着资产阶级的事业,但它在主观上似乎并没有这种明确的革命意识。实际上,整个大革命过程中的群众现象,都不曾表现出它具有为精英集团的这种或那种政治计划服务的自觉性。除了植根于邻里、地方的品性之外,群众的另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的所谓“户外性”或“公共性”,即它必须发生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通过让社区成员在公共场所结成一种新的户外联合,群众似乎暂时废除了社区中的职业差别和阶级或等级关系,使每个人都成为群众中普通一员,并由此暂时解除了既存条件对他们的束缚,使人人都被赋予一种相对的平等性。从这个意义上看来,群众可以说是一种被暂时改造了的社区,一种接近于“自然状态”的社区成员的重新组合。群众一般都显得非常重视这种空间上的“户外性”:要是他们为抓一个人而进入了某一封闭的空间(室内),他们几乎总要把这个人拉到室外来加以处置,似乎封闭的、暗藏的空间总含有某种使群众感到不祥的东西,似乎只有在开放的空间中群众才能感到拥有某种合法性。[2]
群众的这种超然于社区的职业、阶级或等级结构之上的特性,这种力求表达社区成员共同的利益和价值观的倾向,似乎也证明着群众具有“社区代表”的独特政治功能。然而,这种无社会身份的社区成员组合势必会简化人们的有意识态度,而强调作为大众社会态度之心理根基的共同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也就是说,它突出的是传统心态和文化本能对于行为的指导意义,从而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强烈的无意识或非理性的色彩。
关于“群众是无意识的人格”这一命题,大概是社会心理学界的一个普遍的共识。按照古斯塔夫·勒邦的说法,一个人一旦置身于群众之中,他便不是他了:他的文化程度将降至极低点,他的有意识的个性将在无意识的群众人格中消逝得无影无踪。群体心理的根本特征是完全为各种无意识因素所支配。处于这种心理状态下的群众往往极端轻信,过分敏感,目光短浅,而且不可理喻;事实和经验都无法影响他们,在他们看来世上没有不可能的事情。由于这种神经过敏,群众的情感尽管有着善恶之分,但在“过激”这一点上却别无二致。这在革命时代表现得尤其显著,那时哪怕最轻微的一点激动,都有可能导致最狂暴的群众行为。群众的轻信心在平时就很严重,而在革命时期更将恶化到中风发狂的地步,任何荒诞不经的谣传都会被他们信以为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