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自古斯塔夫·勒邦开创了群众心理研究以来,人们便明白了必须把作为一种政治文化现象的“群众”同简单的、不自觉的人群区分开来的道理。后者是人们的一种随意性的聚合(如在公园散步的人群),前者则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只有当人们带有某一共同的目的,并且认识到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或是通过集体的行动,或是通过简单的聚集——去达到这一目的的时候,才有可能出现群众。如节日的群众,剧院的观众,惶恐的群众,闹事的群众,都是这样产生的。
在大革命中奋起保卫革命并推动革命前进的“革命群众”,就是这种有目的的群众,属于“闹事的群众”一类。在不少场合下,它的出现的确是精英分子们有意识地动员的结果(尽管并非总是如此)。空前艰巨的伟大革命,曾使革命资产阶级特别倚重人民大众的支持。然而,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革命群众”,远不是大革命中群众现象的全部,因为在此之外,还存在着迫于生计问题而行动的“群众”(如冲击食品杂货铺、哄抢肥皂船、强行实施“民众限价”的人们),存在着为强烈的获取土地的愿望所驱使的“群众”(如在“大恐慌”的日子里成群结队攻打领主庄园的农民)。这些群众现象往往并不是当时的革命精英们所愿意看到的,事实上他们总是竭力控制、镇压这些闹事的群众,因而这种“群众”和资产阶级有意动员起来的那种“革命群众”是有一定差距的;最重要的是(这一点以往很少为人们所注意),在革命阵营的直接对立面,还确确实实地出现过一种反对革命的“群众”,那就是各地由革命政府的某些政策激起的、受到王党贵族分子利用的地方民众叛乱,以及在热月反动时期活跃于巴黎街头的“金色青年”团伙。甚至大革命的对象都曾做过群众工作、诉诸过群众的支持,甚至大革命的群众现象都出现了“左”和“右”的分野,这些情况无疑也在证实着(或者说强化着)群众现象在革命政治文化中的突出地位和普遍影响。
历史学家发现,18世纪的法国“群众”,无论是在革命前还是在革命中,也无论是革命的还是反对革命的,都具有这样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都象征性地充当着“社区的代表”[1]。当时的群众行为基本上是分散的、社区化的,受着地形格局的制约,表现着严重的本位主义。如1788年8至9月巴黎民众抗议国王解散高等法院的骚乱,即发生在高等法院周围的区域,主要在多菲内广场和新桥一带。在602位有住址可查的“巴士底狱征服者”中,有425人是市郊圣安托万区的长期居民,占70%;市郊圣马塞尔区来了约12人,但他们在组织上是独立的,并未同圣安托万区的群众融成一体,两者各有自己的首领;其他人则分别来自巴士底狱附近的圣保尔和圣日尔凡等区,大都是1至2公里范围以内的居民。后来巴黎各区的群众运动仍一贯地保持着这种“区自为战”的特点。这些情况,反映了当时的群众与社区之间的一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