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生效后,仍还在不断的修改。2010年6月25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95修正案进行了全面回顾和修订,涉及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均发生了较大调整。因此,此次修订后,对船员的基本安全技能要求有所提高,对高级船员的适任能力也提高了要求;培训机构设备购置负担加重,新增培训要求、培训项目可能需要培训机构配置额外的设备,诸如ECDIS、ERM、BRM培训所需要的实际操作、演练、模拟器等设备,对于此次修订明确的需要在岸上进行的基本安全培训项目,培训机构需要有针对性地增加设施和设备,以应对未来将增加的基本安全技能更新培训。特别是对船员素质及船员的责任增加了新的规定。此次修订使高级船员的有关适任能力表中新增了多项有关管理技能方面的适任能力项目,这些修订将对高级船员的素质要求有所提高,具体表现在管理技能方面、船上沟通能力方面、信息处理方面,对外沟通联系方面等。另外,对第Ⅵ章基本安全训练明确了每5年进行保持技能训练,以提升船员的基本安全适任能力。因此,此次修订后,对船员的基本安全技能要求有所提高,对高级船员的适任能力也提高了要求。同时,船员参加培训的义务也将增加,除了将需要参加必须在岸上进行的第Ⅵ章中基本安全训练外,同时也应积极接受公司提供的培训等。
2.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成立到2000年就船员的劳动关系方面制定了80多项公约和建议书(其公约的具体内容请参见第二章第二节)。
(二)国内船员法
1.法律和行政法规
我国自1995年履行STCW78/95公约以来,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加上1995年以前制订的法规,现已初步形成了较完整的法规体系。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条例》、《海商法》、《船员条例》(以下本章中简称《条例》)等。此外,还应该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一般劳动法律和法规。
2.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评估大纲》、《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办法》、《海船船员考试、发证分工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员考试发证办法》、《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制作细则(试行)》、《海港引航员考试大纲(试行)》、《海港引航员晋级问题的通知》、《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发证办法》、《海船船员体检要求》、《航海院校在校学生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管理办法》、《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军事船舶复转军人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船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散装**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发证办法及培训纲要》、《客船和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及培训纲要》、《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发证办法及培训纲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及培训纲要》、《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发证办法及培训纲要》、《海员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发证办法及培训纲要》、《海员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发证办法及培训纲要》、《海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发证办法及培训纲要》、《海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发证办法及培训纲要》、《海员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发证办法及培训纲要》、《关于签发船员培训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及其实施细则、2004年交通部制定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
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对加强在该领域的管理,保护船员权益,提高船员素质和技能,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航运正常秩序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船员管理法律体系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船员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整;第二,船员管理法律体系立法层次偏低,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有关船员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约有30多件,但迄今为止尚无一件法律出台。现行的规定大多是行政规章,甚至有些还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