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主要用于控制船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公约的实施对促进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船舶科技水平的提高,船舶配员的多国籍化,各国对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严重关注,以及一段时期内全球范围内发生几次比较重大的海难事故和通过对事故的统计分析,得出事故的发生有80%左右是人为因素所造成的结果。所以IMO在对其他公约进行不断修改的同时,也对STCW公约进行修改。1993年IMO着手对STCW公约进行全面修改,在STCW公约签字日十七周年的1995年7月7日,通过了1995年STCW公约修正案和STCW规则,即目前的《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78/95公约》,其生效日期为1997年2月1日,过渡期为5年;对于我国的生效日期为1998年8月1日,过渡期至2002年2月1日。该公约除正文条款外,其他内容都作了全面的修改,并新增设了与公约和附则相对应的更为具体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eafares' Training,CertificationandWatchkeepingCode, 简称STCW规则)。
公约包括正文、附则、STCW规则。STCW规则分为A、B两部分,A部分为强制性标准,B部分为建议和指导性守则。公约的附则、STCW规则A部分、B部分的章节均相对应,第Ⅰ章 总则;第Ⅱ章 船长和甲板部;第Ⅲ章 轮机部;第Ⅳ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第Ⅴ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第Ⅵ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第Ⅶ章可供选择的发证;第Ⅷ章值班。当引用公约和附则的规定时,就必须同时引用STCW规则A和B部分的相应规定。
公约对海员安全和健康的十分关注,在原1978年公约的“个人求生技能”、“防火和灭火”、“基本急救”培训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培训;新增加了“高级消防”、“精通急救”、“船上医护”的培训项目;通过了“制定海员健康国际标准”的决议,敦请IMO、ILO和WHO联合制定海员健康国际标准。
STCW78/95公约将船员分为三个级别,并列出了每一级别的适任标准。这三个级别为:管理级、操作级、支持级。管理级指: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不包括未满500总吨(750千瓦)的大副、大管轮]。操作级: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包括未满500总吨(750千瓦)的大副、大管轮]。支持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