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各国现状,对船员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方式。许可是对船员就职前及职务晋升方面的管理,监督检查是对船员从业过程中的管理,是对船员及船舶所有人(雇主)是否履行了有关的法律义务作出评价。处罚是对未履行义务的相对人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制裁的行为。
三、船员管理机构
船员管理机构是实现国家对船员管理的必要保障,因此,各国都设有行使船员管理的职能机构。我国的船员管理机构,主要是指船员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时劳动保障部门也对船员的劳动条件负监察责任。《船员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管理工作。”第五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船员管理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船员管理法的概念
船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有陆上工作不可比拟的特点。因此,各国都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以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职责、资格和任免等重大事项。如韩国、日本等就制定了专门的《船员法》(Seaman'sAct),船员法即包括管理法,也包括劳动法,但以劳动法为主,此种立法称为混合式的立法,也有的国家将劳动法内容规定在《海商法》中,而管理方面的立法则另行立法,如美国、英国等。在我国船员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该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进行的,因此,船员管理法是指调整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船员管理活动中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船员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船员法》,在《海商法》第三章中,对船员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船员条例》是一个内容较为全面的立法,但以管理为主要内容。此外,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规章,其中涉及船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约有46件,为完善船员管理法系统奠定了基础。
我国加入的有关船员管理的国际公约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遣返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和《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值班标准公约》等。《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尚未生效,中国正在进行批准并实施该公约的准备工作。
(二)船员管理法的性质
从中国船员立法的内容上看,具有混合法的性质。船员管理法主要是关于船员资格、录用、考核、培训等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包括劳动保护方面的立法。
五、船员管理的法律依据
船员管理的法律依据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国际法;另一部分是国内法,国际航行的船员要依据国际法规则进行管理,国内航行船舶的船员主要依国内法进行管理。
(一)国际船员法
国际船员法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出于海上交通安全之目的对船员进行资格管理的国际法规则,即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公约;另一部分为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海员劳工公约,目前为止共41项,最新的一项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1.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为规范船员的资质、资格和工作过程,制定的公约主要是1978年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ernationalConventiononStandardsofTraining,CertificationandWatchkeepingforSeafarers,简称STCW公约)。该公约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6年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