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船员管理法概述
一、船员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船员及船员管理的概念
行政管理法中的船员概念应该从船员执业资格的角度进行定义,具体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船员注册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注册,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员服务簿的人员。
船员管理是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是指行政机关为提高船员的从业水平,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依法对船员的从业资格和从业行为的管理。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海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主权。
水上交通运输的实践表明,船员的数量和质量是水上交通安全的关键。国际上关于海上事故原因中分析的数据也一再说明,船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航运安全和水域环境。因此,对船员进行管理一直是航政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二)船员管理的特征
船员管理的含义广泛,从狭义上,是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航政管理机构对船员所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从上述概念中可以归纳出船员管理的特征如下。
(1)船员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属于航政管理的范畴。亦即船员管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律规范。
(2)船员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海事管理机关或经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
(3)管理行为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其管理行为具有涉外性。
①作为国内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适用于本国管理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例如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
②作为国际法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此二公约成为国际范围内关于船员管理的基本规则。
(4)船员管理法律规范技术性较强,因其内容大部分是对船员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例如《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国际公约》为保证海船船员的适任,规定了不同等级船员的适任标准。
二、船员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一)船员管理的内容
船舶管理以及通常所说的通航水域管理、船舶交通管理、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船舶防污染管理、海事调查处理、水上搜寻与救助、航标管理、船舶法定检验等一起构成了航政管理的整体。但限于各国的不同情况,在船员管理的内容方面也不尽相同。在我国,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船员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船员资质、资格的管理
这种管理主要是为了提高船员的从业水平,保障公共安全而进行的事前管理,通过许可的方式实施,包括考试和发证。具体为办理引航员、船员考试手续,签发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等级证书;须发海员证书和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等。
2.监督检查
这是指许可证颁发后的监督检查,主要监督船舶的人员配备,即对船舶配员的管理。
3.劳动条件的监督管理
船员作为海上劳动者,必须适用特殊的劳动条件,包括职业介绍、就业条件、船上生活条件、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如《船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教育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这说明,船员劳动条件的管理,也属于船员管理的内容。
前2项管理是针对船员上船前的管理,第3项管理是基于保护船员劳动权利而对船舶所有人的管理,虽然管理的对象不同,执法依据的部门属性也不相同,前者属行政法范畴,后者属于劳动法。但由于二者都与船员这一职业群体有关,且执法部门都属于行政机关,因此将二者都纳入船员管理中。
(二)船员管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