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船员所在单位和船员本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是依申请行政行为的要求。
2.受理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适任证书申请后,应尽快对船员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初步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将有关船员适任证书签发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3.审核与批准
海事管理机构应尽快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适任证书的申请实行初审、复审和审批三级审核制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船员适任证书;经审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证书受理、审核、审批、制作和发放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证书的合格性与有效性颁发。海事管理机构颁发《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4.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和适用范围
适任证书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
(1)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3]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4]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5]GMDSS通用操作员。
(2)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近洋航区”是指北纬55°至北回归线之间与东经142°以西的太平洋水域以及北回归线至赤道之间与东经99°以东、东经130°以西所包括的太平洋水域;
[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3)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沿海航区500~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GMDSS限用操作员;
[6]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沿海航区”是指包括中国的近岸航区、黄海、东海、南海和中国各沿海港口的水域。
(4)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4]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近岸航区”是指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通航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