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的健康状况是海上安全值班,抵抗海上恶劣环境,适应船上紧张工作,应付突发和危险局面,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保障。《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制定海员健康标准,特别是有关视力和听力的标准。证书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该缔约国制定的健康标准,特别是关于视力和听力的标准,并持有该缔约国认可的完全合格的开业医生签发的证明其健康的有效文书。我国船员健康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交通部依照国际公约的要求于1993年颁布了交通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该标准同时适合于海船船员和内河船员。
3.经过船员适任培训
船员适任培训是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旨在提高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教育或培训。
(1)适任证书考前培训。包括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船舶无线电人员考前培训;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等。
(2)船员专业培训。包括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船舶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培训;雷达操作和模拟器培训;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船舶轮机模拟器培训等。
(3)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括散装**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等。
(4)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和申请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的船员为保持其适任能力而进行的培训。
(5)船上培训。即初次申请船长、三副、轮机长和三管轮者,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在船上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完成的技能训练。
4.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船员职业是一种操作性和实践性非常强的职业。尤其是船长和高级船员,不但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能,还必须具有丰富的船上工作经历,以便于能够处理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应急事故。国际航运界普遍认识到船员的船上工作经历对船员适任能力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要求适任证书申请人必须具备申请证书所要求的船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内河船舶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对海船船员和内河船员申请各类别、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者,最近5年内船上相应的任职时间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并且要求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对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不良者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5.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资格考试
船员任职资格考试包括适任考试和适任评估两个方面的内容。适任考试是指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对船员进行理论知识、概念、原理等内容的考察,以考核船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适任评估是指以综合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标,通过相应设备或模拟器操作、听力测验、口试、船上培训以及船上资历和业绩考核等,对船员进行的技能考核。海事管理机构通过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适任评估,判定船员是否达到相应的适任标准。
(三)申请适任证书的程序
1.申请
适任证书的颁发也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同样要经过申请、受理并审核及许可证颁发这几个程序。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下列证明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
(3)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4)身份证件;
(5)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7)船上见习记录簿;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9)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