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规定,船舶在一缔约国的港口时,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的监督,以核实船上公约要求持证的船员是否持有证书或持有适当的特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海商法》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由此看来,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是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船员到船上担任职务的必备条件。各国海事主管机构在对到港船舶进行检查时,对船员是否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检查是法定的必查项目。相应的适任证书是指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应与所服务船舶的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以及在船上所担任的职务相符合。持有较高航区、等级和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在较低航区、等级的船舶上担任同等或较低等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包括:船长及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高级船员包括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普通船员包括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GMDSS限用操作员。
根据条例的和交通部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相关定义如下:
(1)船长,是指依法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2)大副系指级别仅次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
(3)轮机长是指主管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4)大管轮是指级别仅次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5)高级船员是指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和GMDSS通用操作员的统称。
(二)船员职务资格许可的条件
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规定,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证书,应签发给主管机关满意地认为在服务、年龄、健康状况、培训、资格和考试各方面都符合要求的证书申请人。公约对申请不同类别、航区、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条例对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条件规定采纳了公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