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4)船员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第(1)、(2)项表明船员履行职责的能力丧失了,为保证船员注册的准确性,应及时将其从注册中注销。船员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是对船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实际上吊销了船员服务簿就是取消了船员的执业资格,而船员注册是对船员从事船员职业的许可,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对受到吊销船员服务簿处罚的船员及时注销其船员注册。被吊销船员服务簿并被注销船员注册的人员并不是永远不能再从事船员职业,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意味着公民的《船员服务簿》被吊销5年后,仍然可以重新申请船员注册,若条件符合船员注册条件的规定,业经海事管理机构的船员注册,可以重新取得船员服务簿。当船员选择不再从事船员职业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注销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给予办理注销船员注册,这体现了公民择业自由的原则。
三、船员职务资格的管理
船员职业的危险性和技术要求的复杂性,要求船员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要从事某一特定职务时,还要取得相应的职务证书,也就是适任证书。这是适应海上劳动的特殊危险性要求而设置的船员从业行为多重许可的管理制度。
船员适任证书(certificateofcompetency)指海事主管机关应相对人的申请,依法经核查颁发的证明船员具体从事相应职务能力的许可证书。具体讲指海事主管机关应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由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签发的,认可合法持证人在特定种类、吨位、推进功率和推进方式的船上以所指定的责任等级和功能从事航行服务的证书。
(一)船员职务资格许可的范围
船舶技术的复杂性,使得海上劳动人员在船上的岗位分工是十分明确的,其中一部分人是对船舶航行负主要责任的人员,这些人必须参加航行值班,其他的职务则只起到保障和支持的作用。只有参加航行值班的人员才需要取得适任证书。如《条例》第十条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这是保障航行安全的必要。为此,国际和国内法规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