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在船上任职期间,船舶经常远离陆地,在大洋中长时间航行,食品的供应难以确保新鲜、充足和品种多样;船舶航行期间,船员经常要面临着与恶劣的天气和海况搏斗;船员在船舶航行期间受伤、生病,往往很难及时得到陆地医疗机构的救助,船上的医疗条件仅仅能对一些小的疾病和受伤进行简单的处理。船员的职业特点要求船员必须具有健康的体魄,才能胜任在海上劳动。因此,从事船员职业的人员应符合法定的船员健康要求,具体的健康要求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交通部制定的《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对健康条件作出如下规定。
(1)身高。新录: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
(2)脊柱、四肢。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缺。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
(3)远视力。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国际标准视力表,按其岗位需要分别规定如下。
[1]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5.0(1.0)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9(0.8)、另一眼达5.1(1.2)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8(0.6)、另一眼达5.0(1.0)者为合格。
[2]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报(话)务员和电机员。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6(0.4)、另一眼达4.9(0.8)者;或者双眼均在4.6(0.4)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5.0(1.0)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5(0.3)、另一眼达4.7(0.5)者;或者双眼均在4.5(0.3)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4.9(0.8)者为合格。
[3]船舶甲板部或轮机部的其他船员及见习人员,可对应(1)或(2)中“现职”的标准检验合格。
(4)色觉。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辨色完全正常;轮机长、轮机员、报(话)务员和电机员:无红、绿色盲。
(5)视野。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水平视野大于等于150°,垂直视野大于等于115°。
(6)立体视觉。立体视觉锐度值小于等于60°。
(7)听力。
[1]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50厘米的机械秒表声者为合格。
[2]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以纯音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1.0、2.0kH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30dB者为合格。
(8)血压。
新录:不高于18.66/12.0kPa(140/90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
现职:不高于21.3/12.6kPa(160/95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
3.专业技能要求
规定申请船员注册的公民应参加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组织的“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评估合格,取得“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以满足船员能够胜任海上工作专业能力要求。
4.英语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具有较强的涉外性,无论是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是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和不同国家的有关人员进行交流和沟通,英语是国际交往的通用语言,能够较熟练地用英语进行沟通和交流是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必须具备的能力。申请船员注册的公民在申请注册前应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英语考试。
(四)注册的程序
1.申请
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