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航运管理机关的历史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第一次会议上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公路和民间交通运输工作。1949年11月19日至12月28日全国第1届航务会议召开,会后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设立航务总局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在交通部海运总局设立航政室,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随着航运的发展,海事管理得到不断发展。1951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水运管理体制开始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类管理机构。1951年8月1日全国第2届航务会议召开,会议决定交通部部内分设海运管理总局和河运管理总局,沿海设立北洋、华东、华南三个海运管理局,长江、黑龙江、珠江设立三个航务管理局,作为中央管理机构,其余为地方交通部门管理。1953年北洋、华东海运管理局合并为上海海运管理局,华南海运局改为广州海运管理局。
1966年和1981年,分别在长江干线和广东省成立航政管理局。1980年,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对海区航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主要是将海军管理的海上干线公共航标移交交通部管理(沿海短程航线的航标于1958年移交交通部管理)。
20世纪80年代初,在交通部内设水上安全监督局,沿海各主要港口设港务监督,在长江、黑龙江分别设长江航政管理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交通厅或交通厅航运局设置港航监督处(室)或车船监理处,在主要港口设置港航监督或车船监理,县市交通局一般也设有统一管理运输业务和航政管理的航管站。
继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1988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继续设立交通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公路、水路运输管理。交通部内设工程管理司,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和基础设施管理;内设运输司,负责公路、水路运输的管理。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67号文),在交通部部内设立水运司,其职能为:拟定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水路运输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维护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管理;负责水运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水运规费稽征和国际国内水路运输、港口、船舶代理、外轮理货及其他水运服务业的管理;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长江、黑龙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交通部派出机构,对所在内河行使航运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其中,黑龙江航务管理局在政企分开、减员增效、逐步扭亏的基础上下放给地方管理。
二、中央航运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