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固定的运费制度有利于商品贸易的核算。运输费用支出是在贸易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在进行贸易时对运输成本的掌握是确定贸易价格和贸易能否得益的重要因素。班轮运输受到航运行政管理机关较为严格的管理,实行运价报备制度,承运人不能随意变动运价,运价制定之后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变。托运人能准确地考虑运价因素确定货物价格或者确定售价,确保盈利。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四、法律责任
航运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主,其中对于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罚和行为罚,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行为罚包括责令停止营业,撤销许可证。此外,还包括伴随行政调查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拒绝进港、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
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决定和执行。除简易程序外,任何一个行政处罚决定都应该有调查程序,但海运条例中规定的调查程序,从一般的行政处罚程序中独立出来,特指违反公平竞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使用的特别调查程序,这一调查程序不论是从调查机关还是适用的法律都不仅仅是航运法本身规定的内容,要援引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才能满足调查程序的要求。
(一)调查的启动
1.调查启动的主体
市场经济规则要求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要进行公平竞争,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海运经营者也要通过公平的竞争才能保障航运秩序的形成,当经营者的行为被竞争对手或国家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时,主管机关可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启动调查程序或自行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启动的条件如下: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可启动调查程序。利害关系人请求调查时,应当提出书面调查申请,并阐述理由,提供必要的证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查申请应当进行评估,在自收到调查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实施调查或者不予调查的决定:[1]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调查申请理由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的,决定不予调查并通知调查申请人。申请人可补充理由或者证据后再次提出调查申请。[2]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论认为应当实施调查或者按照自行决定调查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和评估结论通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
2.调查启动的条件
行政调查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必然对航运管理相对人的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经营行为,甚至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所以,调查程序的启动要十分慎重,为此,法律规定了启动调查程序的条件,具体如下:
(1)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2)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