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许可,谁监督”是行政许可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也是导致行政管理秩序难以维持的重要原因之一。为强化监督、严格管理,行政机关应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航运业作为一种服务业,服务质量、经营秩序和竞争环境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但由于企业受追求自身利益局限性的影响,往往会采取损害消费者和同业竞争者利益的方法进行经营活动。这种局限性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是无法克服的,必须靠企业的外部力量予以约束,即行政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后监督,即事后追究其责任的方法;另一种是事中监督,即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事后的监督主要是司法机关的监督,事中监督就是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业自身的监督,行政机关对航运企业的监督即是行政许可后续管理的需要,也是航运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交通主管部门对航运业的管理主要是对服务质量、价格和经营秩序的管理。
(一)服务质量的管理
服务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所在,船舶运输企业是航运业的主体,也是其辅助业赖以生存的主体,而班轮运输以其迅速、及时、适应性广和能够提供方便的运输为优势,成为海上运输的主要方式。所以,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际航运业服务质量的管理主要是对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班轮运输的管理。
国际班轮运输,是指用固定的船舶、按着固定的船期有规则地在固定航线和固定港口间的国际客货(集装箱)运输。船舶经纪人利用其自有的或者长期租用的运输性能相近船舶,在固定的航线上以固定的挂靠港口顺序,按照定期或者不严格定期的时间间隔船期表,较长期进行周而复始不断重复的航行,接受挂靠港口的货载,依固定的靠港顺序进行运输。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运输中最为重要的方式,现今班轮运输已遍及世界各个主要港口。[4]从事班轮运输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技术性能较高且设备齐全的船舶、技术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船员、健全的货运程序等。所以,有权申请国际班轮运输经营的主体必须是国际船舶运输业者。其中包括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公司;依当地法律设立的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航运公司;依外国法律设立的外国航运公司。上述公司不一定具有当然的国际班轮运输的经营权,还必须进一步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许可,即取得航线的经营权,方能从事国际班轮运输。《海运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业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否则,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航线的经营权,是指在特定航线上具有以投入的自有船舶或经营的船舶(舱位)并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揽货物、接受订舱、对外报价、公布船期、签发单证、收取运费等经营的资格,是经营人从事班轮运输的前提条件。
班轮运输的特点:
(1)以市场宣传为主的业务开发;
(2)特别适合小批量货物的运输,能及时发运货物和运达;
(3)便于托运人联系和安排运输;
(4)有利于规范管理和统一商务程序;
(5)固定的运费制度,有利于商品贸易的成本核算;
(6)承运人承担港口作业委托。
1.申请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运营船舶资料;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运价本;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