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申请。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通过拟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机构名称、设立地区、驻在期限、主要业务范围等;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企业介绍,包括企业设立时间、主营业务范围、最近年份经营业绩、雇员数、海外机构等;首席代表授权书,由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首席代表姓名、国籍、履历及身份证件。
(2)受理和审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交通运输部颁发《外国(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书》(简称批准书);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书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批准书即自行失效。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首席代表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变更首席代表的,备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新任首席代表的履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由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变更常驻代表机构名称的,备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原名称与现名称关系的说明;属于外国企业名称变更或者因为企业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常驻代表机构名称的,还应当报送相关法律证明文件。交通运输部收到报备材料后应当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驻在期限为3年。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延长驻在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6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批准书复印件;常驻代表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每次延长驻在期限为3年。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齐备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出具相关登记证明文件。
常驻代表机构终止,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0日前报告交通运输部,由交通运输部注销该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未办理延期登记手续的,该常驻代表机构驻在资格自动丧失。常驻代表机构终止、自动丧失资格或者被注销,由交通运输部签发《外国(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销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业登记机关。
三、国际海上运输主体经营活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