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支机构的设立。中国的无船承运业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增加20万元的交纳保证金,并履行母公司登记的手续,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文件;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4)受理并审批。无船承运业的许可主体为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无船承运业者提单登记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3]。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已经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申请者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提单登记,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交通运输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无船承运业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三)国际船舶代理业者
1.国际船舶代理业者的概念
国际船舶代理业者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按照约定为其船舶提供服务的海运辅助业者。它是应船舶运输业者的业务需要而产生的,因为国际航运业的业务范围遍布国内外广大地区,不仅涉及面广、环节多,而且情况复杂多变,任何一个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都不可能全面周到地处理每项具体业务。因此,船舶代理业便应运而生。
我国在1988年船舶运输代理业开放之前,从事船长代理业的只有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一家,船舶代理业属于国家的垄断行业,1990年以后,逐渐放开了船代和货代市场,1992年开始,允许外商在中国开办航运代理合营企业。在加入WTO的海运谈判中,我国已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从事船舶代理业务。
2.国际船舶代理业的范围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2)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3)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4)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5)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6)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7)其他相关业务。
3.国际船舶代理业者的设立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资历。作为为船舶运输企业服务的辅助业经营者,其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和熟悉本行业的业务知识,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才能做好管理工作。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
[1]中国企业申请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申请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