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范围内,除交通运输部门为改善通航条件建设并管辖的船闸以外,还有水利部门为防洪排涝建设并管辖的船闸,以及电力部门、民营企业为利用水电建设并管辖的船闸。因此,过闸费的征收依据是由各省交通、水利、水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根据上位法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水利、能源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收费以外,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对部分兴建在通航河流上的航电枢纽中的船闸,因为有发电收入,根据交通运输部或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免收过闸费。
(二)征收主体与缴费义务主体
1.过闸费征收主体
过闸费征收行为也属于行政性征收,其征收主体应当是行政主体。对于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船闸,其征收主体应当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但是为减轻交通主管部门具体征费的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可授权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机构)征收。
2.过闸费缴费义务主体
过闸费缴费义务人是通过船闸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使用船舶的人则是过闸费缴费主体。装货船舶的过闸费由货物托运单位负担,空船及客运船舶的过闸费由船舶所有权属单位负担,分别列入其成本开支。
(三)征收标准
过闸费征收标准一般在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详细分类,明确征收标准。由船闸管理部门严格按标准征收。各省(市)征收标准不尽相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也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
(四)征收方式
船舶过闸费征收一般采取按通过次数征收的。正常情况征收地点设在船闸远方调度站、闸区或船闸指定地点。为确保征收标准和征收政策的执行到位,在过闸费征收中一般应遵守以下流程:
(1)船舶抵达船闸后,船员凭有效航行证件办理报到手续,申报缴费主体吨位、体积等计费基数;
(2)征收主体应对船员申报缴费主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3)船员凭申报手续到船闸缴费处缴纳过闸费;
(4)收费人员出具有效票据交还船员;
(5)船舶缴纳过闸费后,因有特殊情况不再过闸,需向征收主体申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凭据退款。船舶已进闸不再办理退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