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负责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5)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对航道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6)负责对航道养护费、船舶过闸费等航道行政性费用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7)负责发布航道通告;
(8)负责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破坏航道设施、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行为;
(9)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航道条例》和《航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上述九项职责,概括起来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航道管理;二是航道的规划与建设;三是航道养护;四是组织航道行政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t〗五、航道行政管理法律体系
(一)航道行政管理法律体系概述
我国的航道行政管理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定为基础,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航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通航技术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体系。这个体系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航道法律、行政法规、航道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他航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是通航技术标准;第三部分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航道法律体系的第一部分主要由以下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法律主要是《水法》;行政法规主要有《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以下简称《航标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主要有《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等;全国性的规章主要有《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船闸管理办法》等。第二部分主要有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863—1993《内河助航标志》、GB5864—19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等一系列航道标准、规范。第三部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二)航道法律、法规、规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关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是航道法律体系的基础。它将水流资源规定为国家所有,为保护和开发利用航道提供了宪法保障,为制定航道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了立法依据。
2.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该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关于水资源利用的法律,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适应国民经济全面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具有深远的意义,也是航道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已由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航道保护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前四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该法在第七、十五、十九条中多次提及城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等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航道规划作为江河流域规划的一部分,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航道规划相协调;对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航道规划,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使城市规划符合航道管理的有关要求。上述规定对于协调城市建设与航道建设的关系,搞好城市建设过程中的航道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也都规定了航道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
3.航道法规和规章
(1)航道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