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航道法概述
一、航道的概念和种类
(一)航道的定义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航道的定义不完全相同。例如,美国新哥伦比亚百科全书将“航道”定义为:“用于运输的天然或人工的内陆可航行水体,或它所联结成的网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航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航道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
航道是指在内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由可通航水域、助航设施和水域条件组成。根据航道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航道定义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航道是一个在一定范围内变化的水域
由于“可以通航的水域”是随水位变化而变化的,高水位时可以通航的水域,在低水位时则可能不能通航,而低水位时不可通航的地方在高水位时则有可能可以通航。因此,这是从技术角度对航道定义的理解。
2.航道是经有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可通航水域
所谓“可以通航”,是指经有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可以通航”,换言之,不是所有已具备通航技术条件或已有船舶通行的水域都是“航道”。“航道须经有权部门确认”,这是航道定义的法律特征。
3.分清“航道”与“河道”的区别
一般而言,河道是航道的基础,没有河道则没有航道。但是,“河道”是指两侧河岸之间可供水体流动的通道,其空间范围通常被局限于两侧堤岸之间、堤顶以下;而“航道”的空间范围则不仅包括两侧河岸之间水下一定深度的空间,还包括水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二)航道的种类
我国海岸线较长,内陆江河、湖泊、运河众多,航道所流经地域的地质、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航道分类方法众多。
1.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航道技术政策》、《航道工程基本术语标准》、《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管理属性和航道的重要程度,将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国家航道由五部分组成: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t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t级以上(含300t)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t级以上(含300t)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地方航道由四部分组成:可常年通航300t级以下(含不跨省的可通航300t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t级以下船舶的沿海航道和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通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
相对于专用航道而言,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属于公用航道。
2.内河航道和沿海航道
根据航道所处的区域,航道可分为内河航道和沿海航道。
内河航道是位于河流、湖泊、水库内的航道以及运河和通航渠道的总称;沿海航道是位于海岸线附近、具有一定边界、可供海船航行的航道。
3.常年通航航道和季节性通航航道
按可通航时间的长短,可以将航道分为常年通航航道和季节性通航航道。常年通航航道是指可供船舶常年通航的航道,又称常年航道;季节性通航航道是指只能在一定季节(如非封冻期)或水位期(如中洪水期)内通航的航道,又称季节性航道。季节性航道主要因冰冻或枯水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不可通航,例如黑龙江、松花江等我国北方航道。
4.限制性航道和非限制性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