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港口总体规划与港口布局规划的关系。布局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依据。总体规划是布局规划具体内容的实现。
第三,全国港口布局规划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的关系。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一般不得与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相抵触。
四、港口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一)编制港口规划的依据
港口作用的发挥有赖于经济发展对贸易运输的需求,所以,编制港口规划应依据腹地经济条件、自然条件、港口配置状况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来进行。关于编制港口规划的依据,我国《港口法》第七条规定,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
(二)港口规划的审批主体
港口规划的审批主体因港口规划的种类不同而不同,比较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可以看出,两者在编制主体和内容上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港口法》对其审批主体也作了不同规定。
1.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审批主体
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2.省级港口布局规划的审批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3.主要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名录审批主体
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4.其他港口规划的审批主体
上述规划以外的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以上省级与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另外,《港口法》第十二条规定:“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