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在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疏港措施时,一般要对港口内的各种资源进行统一配调,如各类码头、仓库、堆场、装卸设备和人员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采取措施时应当主要运用其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能力,尽量采用协商的方式进行,并应当对投入设施、设备和人员的港口经营人予以适当的补偿。如果采用协商的方式并不能达到疏港的效果,在必要时还可以采用强行命令的方式调配港内资源。在压港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仅仅靠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调配港口资源是不够的。这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港口法规定,在认为必要时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四)制定港口章程的职责
港口作为一个水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环节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在港口内进行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遵照一定的秩序来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和疏忽,都会给港口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要使港口生产活动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就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秩序,港口秩序的建立主要通过港口章程来规范和保障,《港口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所以规定港口章程的内容“包括对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条件、港池水深、机械设施和装卸能力等情况的说明,以及本港口贯彻执行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是因为这些内容对于船公司、货主单位和货运代理企业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信息。而在港区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整个港口管理的部门,最有条件将上述信息在港口章程中进行统一规定,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及时更新。因此,《港口法》规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来组织制定港口章程是非常恰当的。
(五)对港口法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
监督检查即是港口许可的后续措施,也是日常管理的必要措施。为了保障港口法对于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等的各项规定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本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监督检查权过程中的权力
(1)有权向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等了解有关情况。上述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有权查阅、复制资料。这些资料应是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按照监督检查事项的不同,包括执行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从事港口经营活动、保障港口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监督检查权过程中的义务
(1)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商业秘密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的重要资源,对于其参与市场竞争、制定发展决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某个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则很有可能会对该企业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进而使之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因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知悉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必须承担保密的义务。
(2)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