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是一个劳动密集、资产密集、人员密集的区域,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港口所处的地理位置,经常受到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如台风、冰冻等等。港口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仅靠发生事故的某一个或某几个单位的力量难以实施有效的应急抢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动员和组织港口区域内其他力量,甚至协调组织社会上的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此外,当港口内的生产、经营以及配套设施受到自然灾害的侵害时,仅凭某一方面的力量不能完全有效的对其进行抗击。因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当地政府对港口实施具体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针对本港口的特点、生产经营状况和各种资源的分布情况,制定整个港口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预案和救援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预案与《港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不是相互独立的,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形成一个应急救援体系。港口管理机构对港口经营人制定本单位的预案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制定整个港口的有关预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各个港口经营人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此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其他国家部门制定的预案和应急计划相衔接和协调,才能真正建成应急救援体系。
(二)安全监督管理与巡查职责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也规定了同样的内容。因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港口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时,不仅应当依据《港口法》相关规定,还应当遵照《安全生产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管理规章的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这里所说的“有特殊用途的码头”,应当包括危险品码头、由货主经营和管理的专用码头,以及内河港口水域中为当地生产生活目的使用的零星码头。这些码头或者是安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码头,或者是在平时管理中容易疏忽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按照本条要求应当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排除的难度责令有关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
(三)疏港职责
《港口法》第四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由于港口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而货源和客源则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对于货源和客源市场上的急剧变化,港口往往难以在短期内作出相应的调整,这可能会发生旅客滞留、货物积压以致阻塞港口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对于港口的正常生产是非常不利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进行疏港,前者是专业行政管理部门,负主要的责任,后者是一般的行政机关,具有协调各部门和各方面力量的能力,在疏港过程中发挥着可不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