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概述
(一)港口安全的重要性
港口作为水陆货物运输集散地,每天要靠泊大量的船舶,装卸、搬运、过驳和存储大批货物,其中许多货物是危险货物。港口每天还要进出大量的车辆、人员和旅客。因此,港口的安全生产十分重要,它不仅关系到港口企业自身经济利益,而且与港口所在地的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正常运行息息相关。如果一个港口的安全不能得到保障,那么除了造成该港口生产混乱、停滞的直接后果外,还势必会给这个港口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了实现港口安全,各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港口法》第四章的规定,切实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与职责。
(二)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的主体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主要在《港口法》第四章作了规定,另外,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一章中也规定了部分违反第四章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纵观《港口法》第四章,其十三个法律条文分别对以下事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关于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义务(第三十二条)、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救援体系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船舶进出港口报告的义务(第三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禁止港区内非港口作业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对影响港口水文情况的工程项目审批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船舶进出港口的引航问题(第三十九条)、相关部门的疏港职责(第四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港口章程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监督检查权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对监察记录的要求(第四十三条)、关于协助监查义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显然,对于各相关主体在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中应尽什么样的义务,《港口法》第四章是采取了列举式的方式,并且该章并没有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规定,显得繁杂混乱。其实,如果以不同的主体为基础对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的各个事项进行分类,对于了解和学习该章会有很大的帮助。结合第四章的每一个条款,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经营人、船方,另外该章还对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局和其他主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义务
(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