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口建设许可
港口建设属于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要使用土地、海域、岸线等自然资源,属于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岸线是指水域与陆地的交界线,海、河、湖都有岸线。这些岸线都是稀缺的自然资源。建设港口就要使用岸线,使用岸线也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
港口岸线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我国可以建设港口的岸线资源比较有限,可以建设供大型船舶进出、停靠的深水岸线资源更是十分有限,必须倍加珍惜,合理利用。以法律手段保障港口岸线资源得到合理使用,是港口法规范的重点内容之一。为此,港口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按照《港口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在港口规划的编制中,必须“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包括在港口布局规划中,应当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要求,合理安排不同性质、不同功能和不同规模的拟建港口的布点,以及在港口的总体规划中,应按照合理使用本港岸线资源的原则,对港口设施建设使用岸线作出恰当的安排。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一经依法批准公布,就必须严格执行;二是在港口总体规划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必须先行办理审批手续。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港口岸线资源应当实施从严管理的立法意图。
1.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主体
因港口岸线资源的稀缺程度不同,许可主体不同。按港口岸线的稀缺程度分为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关于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交通部于2004年3月10日予以发布。规定指出: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一定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按照所在水域分为沿海港口深水岸线和内河港口深水岸线,分别制定标准。
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是指沿海、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珠江黄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门、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内河港口岸线是指除沿海港口岸线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内河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1)深水岸线使用的许可主体为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应该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但此种情况下,实行项目审批与岸线使用审批同时办理,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
(2)非深水岸线使用的许可主体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程序
关于许可程序。2004年交通部公告第5号《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指出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设区的市,下同)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