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具体是指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要求如下:
第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第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第三,管理沿海散装**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第四,管理内河散装**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上述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该船舶管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设立的程序
(1)申请。申请设立海上运输服务企业的,申请人应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审核后,转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设立“三资企业”的由交通运输部批准。
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企业章程草案;[4]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资信证明;[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9]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3]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5]本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6]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