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增加运力或者变更其经营范围,应当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增加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并抄报单位所在地和航线到达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抄报单位应当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10天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审批机关应当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20天内对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或者更换“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4]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运管理部门和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应当对批准增加和变更的运力,每半年汇总一次报交通运输部,其中长江、珠江水系各省批准的,同时抄送所在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
[5]停业管理。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停业,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要求转户时,原户主应当按停业办理,新户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二)海上运输服务企业的审批
国内船舶代理与货运服务统称为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具体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行业。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7年以前,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自发地形成,无章可循;
第二阶段: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并开始实行行业许可证制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的逐步扩大,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市场日趋活跃,无论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总量与质量,还是市场的规模与范围,均有较大发展;
第三阶段:在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国内水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有章可循,各级航运管理部门按照“布局合理、服务方便、竞争有序、适应运输发展需要”的原则,加强了对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市场准入、行为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对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使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进一步规范化。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市场呈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开放、竞争的格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1996年制订、1998年修改的《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中一些不适用发展的问题逐渐表现出来,主要有:(1)《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调整的范围太窄,只限于“船舶代理、客货运输代理”,而实际上,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已扩大到如船舶管理、船舶经纪等方面;(2)收费标准和票据样式不统一。为此,交通运输部已于2009年完成对《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进一步修改,以适应国内新的水路运输形势的需要。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设立的条件
水路运输服务业属于服务行业,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为了提高其行业的服务水平,保障行业信誉,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国家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也即许可管理。《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许可是一种有条件解除禁止的行政行为,所以,许可条件是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水路运输服务业行政许可的条件,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以设立法人的形式经营,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具体的设立条件是:
(1)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