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管理人员的配备是防止企业经营过程中造成人命财产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及保障资本运营的重要保障,为此《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水运企业要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其第九条规定:“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三)经营沿海散装**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四)经营内河散装**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经营客船、散装**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但如果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同时该规定还要求企业要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水运生产的危险性大于陆上工业部门的生产,所以,预防事故的发生及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责任。为此,《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其中包括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防污人员,明确其岗位职责;船舶要配备足额船员;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7)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企业拥有一定数额的资金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是指投资者本身的成本资金,而没有用来添置成本的资金。包括国家投入流动资金、企业资金、其他单位投入流动资金、集资人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上述(3)、(4)、(5)、(7)项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个体(联户)船舶还必须具备船舶保险证明。
2.国内船舶运输主体设立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