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船舶是水路运输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必要工具,不仅如此,船舶及其驾驶人员还要符合法定的安全标准,为此,法律也要求船舶要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当持有航政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关于运输船舶的拥有量问题,《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4)在要求经营的范围内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者货源。船舶运输企业投入的资金量大,如果企业成立后因客源或货源不足,而营业额较少,不能及时收回成本的话,就不能及时偿还贷款,会对国家的经济生活有所影响。
(5)经营客运航线的,应当申报沿线停靠港(站、点),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县以上航运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客运航线经营者是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公用企业,其所提供的水路客运服务也是一个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中的重要项目,作为交通运输业的重要一种,也是国家的基础性产业,以提供无形服务的方式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和所有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和共同机会,是经济运行与发展的平台与载体。为了让客船能够满足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这样的登记条件。
关于公用企业,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3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文的若干规定》将其界定为:“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