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主体从事运输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或满足单位生产的需要。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运输主体的设立、变更等,不仅是主体自己的事,还会涉及全社会的利益,涉及国家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因此,国家必须采取统一的手段,对运输主体的设立和开业进行管理,以达到对整个水运市场的调控,保持整个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海上运输主体的管理制度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法律手段。通过对主体资格的审批、登记,国家认可运输主体的合法资格,使其成为水运市场活动的主体,并通过进一步的管理,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为此《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将运输主体分为三类,即船舶运输业、水路运输服务业和船舶管理业。
(一)国内船舶运输业主体的设立
1.国内船舶运输业主体设立的条件
国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资质范围内经营国内船舶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所谓的国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水路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订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1)沿海运输权。又称沿海贸易权,指在一国国内沿海从事运输贸易的权利。一般而言,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禁止悬挂外国旗的船舶在本国从事沿海运输贸易,而将沿海运输权赋予本国船队独享,因为沿海运输权不仅牵涉国家的经济利益,还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未开放沿海运输权,有的也只有在区域性集团的成员国之间相互开放。我国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沿海运输权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旅客、货物运输,必须由中国企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或者船舶,不得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中国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将运输船舶租赁给‘三资企业'或者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亦应当按前款规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国海运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只有本国承运人才能从事国内港口间的运输。
(2)取得法人资格。国内船舶运输业,立法中称为水路运输企业,因为按我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要取得国内船舶运输经营主体的资格,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首先就要取得企业法人的资格。以此来引导船东向企业化方向发展,以解决国内航运业发展过程中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但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关于法人资格,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要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四个要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关于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