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海事行政法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海事行政管理关系。海事行政关系包括海事行政组织关系、海事行政管理关系和海事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海事行政组织关系又包括海事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及普通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公务员与海事行政机关之间的职务关系,如渔业行政部门与农业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海事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如海事、渔业、海洋等各海事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关系。海事行政管理关系是各海事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赋予的海事行政管理职权时与海事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海事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海事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因接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的监督而形成的法制监督关系,因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关系,因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而产生的行政诉讼关系等。上述各种行政关系都是围绕着海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活动而展开的。所以,海事行政管理关系是海事行政法所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本书的主要内容是围绕这一主线而展开论述的,其中少数章节也对海事行政组织和海事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予以涉及,但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阐述海事行政管理关系而做的前提性和辅助性论述。
其三,海事行政法是指规范相对人的海上从业活动及海事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调整海事行政机关在管理海洋产业的过程中与从事海上活动的相对人所形成的各种海事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人类的海洋产业活动最初只是陆上产业部门的延伸,不是独立的产业部门,如渔业是农牧业在海上的延伸,海上交通是陆上交通部门的延伸,海上矿产也是陆上矿产部门的延伸,所以海洋产业并不是从开始就形成了独立的地位。管理这些产业部门的海事行政法部门的形成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而且这种现象越是在海洋经济落后的国家,其特征就愈加明显。随着陆地资源的渐趋枯竭,人类开发利用海洋活动的种类和频度的增加,规范海上活动的法律规范也在相应地增加,并渐趋完备,逐渐形成了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在沿海国家中属于海洋经济落后的国家,海洋产业尚未形成超群独立的地位,海事行政法也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海事行政执法组织也未形成统一的执法主体。受部门管理为主,综合管理为辅的海洋管理体制的影响,目前我国海洋综合立法还属于比较薄弱的环节,尚未制定中国的《海洋基本法》。但各海洋产业部门的立法都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如海洋渔业和海上交通方面的立法都已处于比较完善的阶段。因此,所谓海事行政法,是指具有海事行政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形式上并不存在处于法典地位的“海事行政法”。世界上有的国家曾经做过尝试,如法国1861年的《海事王令》,就是把船舶、船员、海事审判、引水员等规定在一部法律中,但其后各国的海事立法都呈现出制定分散的单行法的特点,虽然近年来各国出现制定统合海洋法之《海洋基本法》的倾向,但该法也不是对海事公法的编纂,而是一种宪法性的海洋法。所以,海事行政法这一词汇及相关语汇的使用是为了方便学习及掌握具有共同特点的法律法规而在理论研究方面使用的。同时,也可以通过理论的归纳来指导相关的立法和执法活动,以使海事立法的体系更加完善,内容更加协调和科学,执法手段的运用更为合理。
二、海运行政法的特点
海运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备一般行政法的特点,但同时又有其独有的特点。
(一)海运行政法无统一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