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2月24日,原交通部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随着中国航运业的发展,船员人数达到了150多万。但我国船员业务素质很不适应航运大国的需要,已成为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最主要的因素。根据交通部的统计,85%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是由船员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造成的。同时,船员的合法权益又得不到有效保护,有的船员受伤、患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在船员中介服务市场常常受到“黑中介”的盘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填补了我国船员立法的空白,对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后又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近期又根据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制定了《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迎接《2006年劳工公约》的生效,目前正在起草《船员职业保障规定》,《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也正在酝酿修改。
(二)航运管理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务院和原交通部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中涉及沿海运输管理方面的主要规定有:《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87年5月12日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交通部于1987年9月22日发布,并于1998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于1990年5月22日发布)、《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交通部[1995]交水发221号)、《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1996]第16号令)、《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原交通部于1996年6月18日发布,并于1998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原交通部1997年第6号令)、《船舶无法交付货物处理试行办法》(原交通部[1988]交河字75号)、《关于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原交通部[1982]交水运字729号)《国内船舶运输资质管理规定》(原交通部2001年第1号令)。为了加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管理,原交通部于2001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规则》,于2001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于2001年7月4日颁布了《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并于2009年修正。上述法规与规章的颁行,进一步完善了沿海水路运输管理的立法体系。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沿海运输市场,对我国沿海运输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