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与核查进出港的海船与货物;
(2)对进口货物征收实物税,并规定对某些货物实行专卖和强制收购;
(3)禁止官吏参与航海贸易和奖励发展航海贸易有功人员;
(4)保护与奖励船商、船户积极经营航海贸易。
(三)明、清时期的航运活动及其航运政策
由于宋、元两代统治者推行积极航海贸易与运输政策,加之当时航海物质文明与科学技术的重大进步,使得中国的航海事业进入并长期保持在鼎盛阶段。经过宋、元两代航海家们的不断努力和探索,中国的航海事业在明代发展到顶峰阶段,并出现了举世闻名的航海盛举——郑和下西洋。
明初的永乐—宣德年间,在国力强盛,经济富裕的物质基础上,在宋元丰富的航海文明遗产和历史惯性的推动下,明代统治者出于巩固自身统治、扩大国际影响、满足物质享受的需要,曾集中举国资财,先后派郑和率领当时最庞大的官方远洋船队七下西洋,到达亚非各国,进行友好交往活动。由于官方航海活动自身的局限性所致,郑和下西洋的政治目的大于商业目的,缺乏继续存续和发展的内趋力。所以自明中后期开始,中国的航海逐渐走向衰落。
商业目的的航海活动是以商品经济产生及贸易活动的兴起为前提的,没有商品也就没有贸易需要,无贸易需要也就无发展交通运输的需要。正如马克思在《论封建制度的解体及资产阶级的兴起》一文中,论及航海事业的关系时就曾说过:“航海事业是一种毫无疑问的资产阶级的事业……在根本上与封建制度格格不入。”所以,在明代的中后期及清朝的前期,统治者在抑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同时,也通过各种政策限制并禁止民间的航海贸易活动。即使官方举办的航海活动如火如荼的时候,封建统治者也从未放弃限制民间航海贸易的政策。如朱元璋在明朝建立之初就宣布了“片板不许下海”的规定。此后,在实行有限“开禁”政策的同时,也通过过重的税收政策来限制航海贸易活动。清朝末年,由于民族矛盾的加剧,清政府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实行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致使中国在鸦片战争中全面失败,丧失了作为主权的航行权。
综上所述,中国封建社会航海业的发展是以官方举办为主线的。官方举办则兴,官方不举办则衰。这与西方社会的海盗掠夺式航海活动形成鲜明的对比,其主要目的是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及为统治者换取满足其奢侈生活的海外珍宝。且航海主体也不是民间的私人企业,而是国家指派的使者,郑和下西洋等莫不是如此。由于没有商业目的的刺激,决定了航海活动的局限性,导致其航海活动将没有历史的延续性,随着统治者的好恶而兴衰。加之封建社会中国的对外政策以闭关锁国和实行海禁为主,并不重视海上贸易,所以作为航海之法的航运管理法并未形成一定的规模,只是一些简单的条款和管理规定。
(四)鸦片战争以后的航运及航运法
清末鸦片战争后,国门被打开,中外海上贸易活动虽有所增加,但由于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主权丧失殆尽,海上航行权被外国列强所把持,海关、税务均由外国人管理。使我国处于有海无防的地位,海洋产业几乎全部被破坏。航政业务由设在海关的理船厅办理,光绪三十二年,成立邮传部。清政府欲把海关代管的航政权移交邮传部接管,由于当时不平等条约的束缚,未能实现。清朝末年,清政府迫于革命的压力,修改封建法律,曾聘请日本专家起草商法,完成了《海船法》草案,但因清廷的结束,未能颁布施行。
(五)民国时期的海运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