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海事系统已拥有两艘3000吨级海事巡视船“海巡11”轮和“海巡31”轮,以及1500吨海事巡视船“海巡21”轮,主要承担我国沿海海域的救生、抢险、海上调查、维护海上的现场交通秩序等工作,曾在历次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11月11日,上海海事局与武昌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签署了“海巡01”轮建造合同。迄今规模最大、装备最先进的海巡旗舰船“海巡01”轮于2010年12月正式开建,它是中国海事系统首艘同时具有海事监管和救助综合能力、适航无限航区的国际航行入籍船舶,总吨位为5000吨级,其设计总长为128.6米,排水量5418吨,涉及航速20.4节,以16节巡航速度航行时的能力达到10000海里。船上设置有中型直升机机库和大型直升机升降平台,可搭载直升机并配合其进行加油、救生和搜救等作业能力。“海巡01”轮的建造是我国开展海事监管与救助一体化试点的重要手段,将进一步提升海事局的海事监管能力,为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积极支持。[13]
四、中国救助打捞局
救助打捞是水上警察的一项积极职能,这是现代社会警察的一项新职能,传统意义上的警察职能仅限于“消极的维持”,即对危害公共安全与秩序行为的预防、制止与惩治。现代社会的警察职能更加全面,不仅要制定和惩治违法行为,而且还要为人民提供服务型的救助行为,服务型警察权的重要权能之一是进行紧急救助。我国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2009年新通过的《武装警察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这些规定是对我国警察行使服务职能的直接法律授权,这种警察权体现在海上就是海上的搜寻和救助。
(一)救捞局的概况和成立
原交通部救助打捞局始建于1951年8月24日,现隶属于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是我国唯一一支国家专业海上救助打捞队伍。作为国家应急反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生力量,承担着我国海域人命救生、船舶和财产救助、海上应急抢险打捞、海上消防、溢油污染清除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使命,代表我国政府履行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和双边海运协定等赋予的国际义务。
救捞系统是我国水运事业平安和谐发展不可或缺的安全保障力量,始终伴随着我国水运事业蓬勃发展而逐步成长壮大。2003年以来,通过救捞体制改革,组建了“中国救助”和“中国打捞”两支国家队伍。“中国救助”由3个救助局(北海救助局、东海救助局、南海救助局)、21个救助基地和4个海上救助飞行队(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东海第一救助飞行队、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组成,主要承担着人命救助的政府职能;“中国打捞”由3个打捞局组成(烟台打捞局、上海打捞局、广州打捞局),主要承担公益性抢险打捞职责,并为社会提供商业打捞和相关的服务。拥有近万名职工、54艘救助船舶、132艘打捞船舶和11架救助飞机的世界闻名的专业救捞队伍。北起鸭绿江口、南至西沙海域,救捞系统在沿海共设立20个救助基地、7个航空救助基地,全年部署52艘救助船、9架救助飞机、18支应急反应救助队,执行动态待命救助值班,在沿海水域初步形成了海空立体救助体系,随时可以迅速出动救捞抢险,为沿海水运交通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近60年来,成功救助遇险人员54792人(其中外籍人员11580人),救助遇险船舶3883艘(其中外籍船舶821艘),打捞沉船1738艘(其中外籍船舶91艘),仅2002年以来获救财产直接价值达265.3亿元。[14]
(二)我国海上救助与国际上的差距
我国的救助行业在国际上处于中等水平,落后于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等海运发达国家近20年。国际上,救助行业的救助能力一般都分为“国家救助能力”和“专业救助能力”,其统计数字也是分别表达。而我国目前对救助能力的统计方法与国际上的统计方法不同,主要区别在“报警前的死亡人数”和“援助情况下的自航救助人数”的取舍上。按照我国目前的统计方法,“专业救助能力”与美国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初的水平相当,与美国目前的专业救助水平相差13%~15%左右;“国家救助能力”与美国相差4%左右。同时海上救助社会化程度也较低。在美国年度救助人数中,专业救助力量只救助了4%~5%;而在我国的年度救助人数中,专业救助达20%多,是美国的4倍多。
美国的专业救助力量主要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其他时刻高水平的救助能力则源于其“发达的通信网络”和“强大的协调能力”。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专业救助力量在“关键时刻”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由“装备落后”和“我国对专业救助力量的依赖性大,专业救助力量广泛参与一般救助”导致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