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渔业管理是我国渔业执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渔业资源权益。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1999年第18号令《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渔船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6月颁布了《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国渔政[2000]第8号)。
(三)渔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为管理国家的渔业资源,渔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1)负责维护我国海域、公海水域的渔业权益,监督对外渔业协定的执行;
(2)管理海岸捕捞业,包括发放捕捞许可证、检查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获物和捕捞方法,查处违章捕鱼活动等,保护渔业资源;
(3)管理渔业船舶和主要船用产品的技术检验;
(4)监督管理渔港、非渔港中的渔业专用港区、渔业水域的安全秩序,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海损事故;
(5)保护渔业环境及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
(四)渔政执法队伍的职权
中国渔政执法队伍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渔业行政监督检查权;二是渔业行政处罚权。国家渔政机构、海区渔政机构和地方渔政机构都有各自具体的管辖范围和权限。
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承担农业部的渔政管理执法职责,其相关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承担全国渔业统一综合执法行动的指挥、协调任务;二是承担专属经济区渔业执法检查的指挥工作,根据双边渔业协定对共管水域组织实施渔业执法检查,受委托协调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口机构的联合执法检查;三是组织实施跨海区、大流域、跨省区和边境水域的渔业执法行动,负责拟订重要渔业执法检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是负责处理涉外渔业事件和渔船交通事故;五是承担全国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及执法检查工作等。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的业务工作由渔业局归口管理,接受渔业局指导。
三、中国的航政管理机构——海事局
(一)中国海事局概况
在我国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我国海事管理机构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在清朝及北洋政府时代,航政管理业务都是由当时海关代管的,既无完备的航政法规,也未设专门机构。1931年12月5日,国民党政府为了建立旧中国航政管理机构、完善航政管理,颁布了《航政局组织法》,并于1932年7月1日在当时的上海、汉口、天津、哈尔滨设分航政局,同时执行颁布了各种航政管理法规,宣告了由海关代管近30余年航政业务历史的结束。除航路标识及相应的业务外,航政事务一律由航政局管理。至1937年在上述四个航政局的基础上,又在广州增设航政局,当时的交通部对各局的管辖区域做了划分。上海局负责苏、浙、皖三省;汉口局负责鄂、湘、赣、川省;天津局负责冀、鲁两省;哈尔滨局负责东北三省;广州局负责粤、闽两省。此外,各局在交通繁忙的港口设有办事处。
新中国成立后,仿照苏联的管理体制,将航政管理机构改名为“港务监督”。交通部海运管理总局内设“海务、港务监督室”,各港口港务局内设“港务监督室”,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在 1963年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海运管理总局海务港务监督工作章程》确定了其法律地位。该章程明确规定:港务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内进行行政监督,监督进入港口内之船只在港域内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我国的这种管理体制一直到1983年《海安法》和1986年《内河条例》颁布以后才有根本性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