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设置国家渔政管理机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渔政管理机构。国家渔政管理机构,是指国家设立的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后改为渔业局)。它是全国海洋、内陆渔业水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最高领导机关和仲裁单位,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该局下设办公室、法规处、渔政处、安全处、船检处、环保处、电信处等,渔政处负责全国渔政日常事务的处理。
海区渔政管理机构,是指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为农业部派出机构。1990年6月,为适应渔政管理工作的需要,三个海区渔政分局更名为海区渔政局,并增设渔业法规处。海区渔政船队更名为“渔政检查大队”,成为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很重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共设立了11个渔港监督处和渔船检验处,在300多个大小渔港建立了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即地方渔政管理机构。它是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渔业重点市、县、地方渔政管理机构,乡、镇和重点渔业水域所建立的地方渔政管理机构。省一级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处级局)或渔政海监检查总队;市、县级设检查支队等。重点渔业水域或乡、镇渔政管理机构,一般作为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渔政管理机构的派出单位。同时还在各省、市设立渔业环境监测站。内陆地区为进一步加强渔政与公安的配合,从体制上建立一支渔业与公安双重领导的水上安全民警队伍,把渔政管理与治安管理结合起来,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目前,全国县级以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已有2882个,渔业行政执法人员3.3万余人,渔政执法船艇2100多艘。一支初具规模、具有较强战斗力的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已经建立起来,为我国渔业的快速、稳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农业部十分重视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于1999年发出了《关于加强渔业统一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于2000年成立了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和黄渤海、东海、南海渔政总队。2008年10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12]该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为建设国家(农业部)、海区(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心站,在省级直属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沿海地(市)、县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中建立系统工作站,同时为渔政执法船配备船位监测设备,形成完整的全国渔政管理指挥网络系统。该系统的运用,会极大地提高我国渔业行政执法的现代化水平和管理效率,为维护我国海洋渔业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渔政的主要执法依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物权法》、《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渔业局发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等法律、法规、规章。
为适应新时期我国渔业发展和管理要求,加强渔业法律体系建设,农业部组织对1986年《渔业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4月24日公开发布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对原“细则”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新增大量关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与使用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