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从“六五”开始,就集中财力物力用于海洋公共事业的“一网三系统”的建设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就中国海洋监察执法系统来说,基本建成了执法所需的基础设施,拓宽了巡航执法领域,提高了管理水平,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也为今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国海洋监察队伍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中国海洋监察队伍是在现代海洋管理条件下,维护海洋权益、实行海洋环境污染控制、海洋资源开发管理的理想组织形式,它已初步具备海洋综合管理和多层次高效执法的条件。
站在“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的新起点上,经“新三定”调整后的中国海监总队以中国海监规范管理年为契机,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管理水平;继续强化和稳步推进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工作,加强和推动海洋维权执法理论研究,加快健全维权执法配套制度建设步伐;不断提升装备能力建设。[11]
但是,目前中国海洋监察队伍还不十分完善,对一些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事件,违反海洋法规的污染、倾倒等事件,还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面对我国和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岛屿归属的局面,海洋监察执法能力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愈加突出,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渔政管理机构
(一)渔政管理机构的概况
执行渔业法规,管理渔船渔港和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是海洋执法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管理这一事项的行政主体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执行渔政管理任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中国没有专门的渔政机构,渔政工作由水产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渔港监督由港务监督统一行使。1978年,在国家水产总局下设有渔政局,负责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渔业电讯,渔港和渔船安全等项工作。1982年国家水产总局合并到农牧渔业部,198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发展海洋渔业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强调指出:“要健全渔业法规,加强渔政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和积极增殖近海渔业资源。”中国开始重视渔业法规和渔政机构的建设,并着手组建渔业执法队伍。1998年在农业部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渔业资源保护、渔港安全、渔船检查、渔业电讯、渔业环境保护、渔业港口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国际间的渔业协定。
(二)渔政管理机构的设置
渔政管理机构是根据渔业发展的目标、任务、要求和社会需要来确定其规模的。渔业法律、法规对渔政机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如《渔业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四条也有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规定:“全省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和沿海市、县以及内陆重要渔业水域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配备监督检查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