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1994年3月批准的国家海洋局“三定方案”中提出:国家海洋局是主管全国海洋事务的职能机构。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以发展我国海洋经济为中心,围绕着“权益、资源、划界和减灾”四个方面开展各项工作,加强对我国管辖海域的综合管理,实现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并在赋予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责中明确规定:负责建设和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国家海洋局职责具体划分如下。
(1)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2)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工作。
(3)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4)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5)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6)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7)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中国海监队伍
中国海监是国家海洋局领导下、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行政执法队伍,其领导机构中国海监总队成立于1998年。主要职能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对侵犯海洋权益、非法使用海域海岛、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海洋局就着手进行海洋监察能力的建设和部分监视设施的建设。经过20多年的努力,现已建成三支初具规模的海洋监察执法力量,分别是:中国海监北海海区总队、中国海监东海海区总队、中国海监南海海区总队。3个海区总队及其所属的9个海监支队、3个航空支队组成海监总队,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地方队伍由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51个地、市级海监支队,189个县市级海监大队组成;7个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支队和1个自然保护大队,队伍总人数逾8000人。现有执法飞机7架;各类执法船艇121艘;执法专用车200余部。
中国海洋监察队伍进行执法管理,所依据的主要现行法律包括:《领海和毗连区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