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3)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二)未经拖航检验并获核准的
《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给予以下处罚。
(1)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2)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3)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三)实际状况与证书不符的
《海事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船舶检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船舶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申请重新检验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给予下列处罚。
(1)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2)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3)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四)涂改或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
《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涂改船舶、海上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以欺骗行为获取船舶、海上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的,撤销已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并可以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五)伪造检验证书及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
《海事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至5倍的罚款。
除上述处罚外,还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限制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再次申请许可。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