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所进行的检验为拖航检验。拖船在拖航前,请船检部门或保险公司的验船师,对拖航人员资历及船舶设备等进行检验。对拖船检验内容:(1)主机推进系统、辅机、操舵系统、应急发电系统、锚泊设备;(2)拖缆机刹车及其应急释放系统;(3)通信、导航、消防和救生系统;(4)高级船员的资历和证书;(5)船舶证书和各种拖具证书。对被拖船舶及被拖浮体检验内容:(1)船舶证书及保险公司投保证书;(2)被拖物为特殊结构物,则所需证书由验船师决定;(3)如为海上移动式平台,则应具有符合船检局或船级社规定的证书;(4)如为海损船舶、废旧船舶或修理尚未完工的船舶,至少应具有船检部门认可的各项证书。拖航检验一般属于公证检验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凡在中国沿海水域内进行拖带航行的移动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起拖前必须向船舶检验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机构申请法定的拖航检验,经检验合格并获得适拖证书后,方可实施拖航作业。
(六)船用设备等的检验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由船检机构进行检验。
(七)船舶吨位、载重线和乘客定员的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对上述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认为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技术证书。这些证书分别是: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免除证书(符合法定条件受到某项免除的船舶,除发给相应的证书外,还应发给其免除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防污文书。
(八)强制入级检验
为了保证船舶的安全,法律规定了强制入级检验,因为是法律规定的,所以也可以将其称为法定检验,按《检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四、违反船舶检验制度的行政处罚
船舶检验制度是国家法律确定的许可制度,通过检验防止不合格的船舶从事航行行为,从而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所以,对于违反该项制度的行为法律设定了作为法律规范后果的责任制度,即行政处罚制度。这也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准许可准监督”的原则精神。处罚种类分为未检验而从事活动和持有许可证但不依所持许可证使用两种情形,分别设定了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精神处罚,而违法活动又分为非经营性行为和经营性行为,分别设置不同的处罚,经营性行为又分为有违法所得和无违法所得两种情形,分别处不同的罚款额,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其处罚的种类如下。
(一)船舶及其上的重要设备无有效检验证书的
无相应的有效检验证书是指以下几种法定情形:无相应的检验证书;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租借的检验证书;所持检验证书与船舶、船舶上有关重要设备的实际情况不符;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检验证书;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海事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