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性强。核准以既定的通常是法定的技术标准作为许可的依据,而这些标准是人类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总结的客观规律。因此只要与技术标准相符合,就会获得许可。
(2)被许可的客体与被许可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客体发生转移时,该许可仍然有效。
(3)许可的实质是准许对相对人使用或销售某一产品或设备。
(4)核准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危险、保障安全,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要实地检验、验收。
关于对法定船舶检验行为的救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相对人对船舶检验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船检局申请再复验,船检局的再复验是最终的结论,但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终局的复议,此条例规定的终局复议是无效的。因此,也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船检机构部门违法实施检验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定船舶检验的内容
(一)建造检验
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船舶、设施建造和改建时申请建造检验;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
(二)定期检验
营运中的船舶、使用中的设施和集装箱要进行定期检验。为使船舶处于良好状态,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定期对船体和设备的有关项目进行检验。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进行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一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定期检验。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客船每12个月一次的定期检验,货船的救生设备、回声测深仪、陀螺罗径和灭火设备均为24个月一次的定期检验。目前,在我国国内航行的船舶,机动船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的检验和非机动船每隔六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为定期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三)初次检验
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时的检验,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情形包括光船租进外国船舶及中国船东买进外国籍船舶或买入在国外新建的船舶,在中国进行登记的情形。
(四)临时检验
中国籍船舶发生法定情形后所进行的检验为临时检验。按《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要向船检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的;
(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4)海上交通安全或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1)、(4)两种情形之一的也必须申请临时检验。设施因发生事故影响其安全性能的及有第(4)种情形时也要申请临时检验。
(五)拖航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