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港口管理局有它应有的职能,由于这方面的研究时间比较长,各方面的看法已渐趋一致。从目前我们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考虑,无论是从政府改革的进程出发,还是从港口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考虑,新一轮机构改革之后的政府,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将起主导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尽快建立起政府有效、市场规范、企业活跃、保障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19]在这个大背景下,港口管理局的职能定位可以这样来确定: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港口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订地方港口章程和有关行政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全国港口布局规划,负责编制地方港口布局规划和总体规划及其报批工作,并组织实施;
(3)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监督港口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负责征收港口行政性费收、管理和监督港口经营性费收;
(5)负责港区陆域、水域和岸线管理,审批或授权审批港口岸线的使用和港区建设施工项目;
(6)负责港口基础设施的立项、设计审查、报批及建设和管理工作;
(7)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设立港埠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批,或者审核后报批;
(8)负责维护包括公安、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在内的港口秩序,对港口的生产经营和港口作业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港口生产的统计分析、汇总、上报,管理港辖区内的引航工作;
(9)收集、发布港口的经济信息;负责港口的国际间、地区间合作与交流;
(10)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间有关港口事宜的协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海关总署缉私局
(一)海关总署缉私局的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总署是中国海关的领导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根据《海关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海关缉私警察属于公安部缉私局,接受海关总署与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实施海关总署的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的刑事警察执法工作。1998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组建海关缉私警察之后,1999年1月5日,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成立,至当年6月底,全国各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相继成立。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海关缉私警察增加查处走私、违规案件的行政执法职能,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各侦查分(支)局也相继更名为所在海关缉私局(分局)。更名后,各级海关缉私警察将在原有的刑事执法职能基础上增加行政执法职能。除海关调查部门在调查稽查过程中发现的走私违规案件继续由其查办外,其余各类走私违法犯罪案件均交由海关缉私警察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