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级社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制定适应需要的质量方针,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录用和培养合格的验船师、科技研究人才和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保证本社各方面的工作质量,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则,为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通过检验、认证和技术服务,保障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授权、委托,承担中国籍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技术鉴定(审图)、接受委托从事法定检验和发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船舶审核和发证,进出口船舶及相关工业产品的技术状况勘验、鉴定、检验及发证,重大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经外国政府和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承担相关检验、发证以及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和发证工作。办理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和发证。接受外国检验机构委托,承担代理检验和发证。开展水上安全、环境保护检验技术的科学研究;制定颁布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等规范、规则和标准;受政府主管机关委托,承担有关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和标准的编制。提供保障安全生产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编制出版本社《船舶录》和《船用产品录》,满足客户要求。
六、港口管理局
(一)港口管理局概况
港口管理局是指设在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管理港口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港口所在市政府的职能部门专司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依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以上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管理局一般来说是当地市政府的直属工作部门,负责当地港口、航道和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第六条虽然确立我国港口归地方政府管理,由管理港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但未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或者确定什么样的部门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留给直接管理港口的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地对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理解不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确定出现多种形式,一是确定省级交通部门设置的各级港航主管机构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二是在港务管理局的基础上单独组建港口管理部门;三是确定港口所在市交通部门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四是港口政企分开与当地航运管理机构合并成立港航管理局;五是部分港口仍在维持政企合一的原状。[18]到目前为止,我国有38个城市成立了港口管理局(未包括上海,原上海港口管理局已被整合入现上海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我国的港口管理局都是地方性质的,地方市委、市政府有权决定成立、撤销或改组本辖区内的港口管理局。
(二)港口管理局的组织机构
中央的港口管理部门为交通运输部,具体的业务机构为水运局下设的港口管理处,地方上以大连市为例,称为港口与口岸局,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港航行政管理和物流、口岸工作的部门。
(三)港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