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章,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中规定,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边防检查站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边防检查站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4.卫生检疫
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的卫生检疫涉外执法机关,检疫总局及其下属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对外开放的国境口岸,对入出境人员依法实施卫生检疫,目的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检查的对象是: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上述检查对象要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发布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的卫生检疫分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检验检疫。
(1)入境检验检疫。
①申请。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他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用物品申报单》、《压舱水报告单》及载货清单,并应检验检疫人员的要求提交《除鼠/免予除鼠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以及航海日志等有关资料。
②审核并确定检疫方式。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锚地检疫;电讯检疫;靠泊检疫;随船检疫。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锚地检疫的适用船舶;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废旧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电讯检疫适用的船舶: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适用锚地检疫船舶的情形的,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实施电讯检疫。船舶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电讯检疫的批复后,即视为已实施电讯检疫。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靠泊检疫适用的船舶: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锚地检疫船舶的情形的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